上诉庭就认罪刑期扣减出新指引 审讯首天认罪仅获减刑两成
各级法院在处理刑事案时,向对认罪的被告给予刑期折扣,因认罪反映被告的悔意,亦减省法庭时间,被告无论在答辩时证罪,或是在开审前认罪,一般都可获三分之一刑期扣减。这扣减原则沿用多年,上诉庭为反映越早作出认罪,其效益越高的原则,今下判词修订指引,并定明被告在答辩时或排期前表示认罪,仍可享有三分一刑期扣减,但在案件排期审讯,并在审讯首天才认罪,所获的减刑折扣会减至20%,若在审讯中途才决定认罪,判刑扣减会愈少。
触发今次再新制定判刑规则源于两宗案件,均指原审法官在量刑时没有给予足够刑期扣减,上诉庭更邀请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担任法庭之友,而律政司一方更派出刑事检控专员杨家雄资深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白孝华协助上诉庭定出最新的判刑规则。
上诉庭判词指,在八十年代香港司法机构对不同时间认罪的被告均有不同的刑期扣减,越早认罪,可享多达四分一至三分一减刑,但之后判刑规则改为无论在提讯时认罪、或是到审讯第一天认罪,均获三分一刑期扣减,而参照英国及威尔斯、苏格兰、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四个普通法司法地区的判刑,只有香港法院容许被告在审讯第一天认罪,亦可享有三分一减刑优惠。
新指引中愈早认罪减刑幅度愈大
为了反映愈早认罪其效益愈高的原则,上诉庭颁下最新判刑规则,便是在审讯第一天才认罪的被告,只享有20%刑期扣减,愈迟认罪,所享折扣就愈少,而法庭在判刑时,仍然享有凌架性酌情权,亦不会考虑控方案情的强弱。
针对各级法院被告认罪的时间,上诉庭亦作出不同指引,包括若案件经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被告在交付程序中表明认罪,即可获全额三分一的刑期扣减,在交付程序至高院排期审讯认罪,可获25%刑期扣减,在审讯前认罪可获20%至25%刑期扣减。至于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被告在答辩日或提讯日认罪,可获三分一全额扣减,在审讯日前认罪则获20%至25%刑期扣减。
两上诉人一成功一驳回
至于触发今次案件的越南藉被告吴文南和尼日利亚藉被告Amdou Maikido Abdoulkarim,前者因非法入境及爆窃罪名,被判入狱5年3个月,后者因贩运2.3公斤冰来港,被判入狱18年。上诉庭认为,越南藉被告虽在被捕时向警方自招干犯爆窃罪,但他被警方截停而拘捕,非自首,加上原审法院亦作出刑期扣减,驳回其申请;至于尼日利亚被告则获上诉得直,改判入狱16年。
案件编号: CACC 418/2014 & 32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