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岗男生被划伤面颊案 事主被告口供均存疑 官裁菲籍男生罪脱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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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跑马地玫瑰岗的一名菲律宾籍男学生,涉嫌用原子笔划伤一名同学面颊,令其血流披面并留有疤痕,菲籍男生因而被控伤人罪,案件今(12日)在东区法院裁决,裁判官认为无论事主与被告,其证供都有不实之处,以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菲律宾籍被告Aramiz Julyan Zita Delfino经审讯后被裁定伤人罪不成立。(资料图片)

被告Aramiz Julyan Zita Delfino,18岁,被控于今年4月11日,在玫瑰岗学校的男更衣室内,非法伤害17岁姓蔡的男事主。

控方案情指,事主今年4月9日放学后前往搭巴士时遇到岁被告,被告向事主说粗口,事主不满,并反骂被告,二人互有推撞,继而互殴,最终不欢而散。

事发当日在小食部相遇

案发当日,两人在校内小食部相遇,被告不谙广东话,事主找朋友翻译,问被告为何两天前向他动粗,两人继而到更衣室再倾,事主要求被告道歉,被告不肯,二人在更衣室内争执,期间事主感到脸颊被冰冷硬物划过并有流血。

被告自辩时指事主在更衣室内挑起打斗,又打他的眼及脸,他遂取出原子笔自卫,又强调无意伤害事主,亦不知道弄伤了他。

官指二人证供有矛盾及可疑之处

裁判官裁决时指,事主供称在小食部遇见被告,惟事主的同学却称事主与被告见面一事其实早有计划,质疑两人证供互相矛盾,再者,裁判官认为,若事主只是要求被告道歉,为何要进入更衣室,认为并不合理。

但裁判官亦同时认为被告取出原子笔时,是否真的为了自卫,认为他没有道出全部经过。但他指在庭上见到事主脸上的伤痕,对他受伤一事感到非常遗憾;惟事主未道出全部事实,即使被告也可疑,由于无法证明被告是有意图还是意外弄伤事主,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情况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ESCC15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