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黑警疑偷拍裙底遭同袍截获 上诉得直欲索讼费 官著他再作考虑
驻守反黑组的男警,被指在扶手电梯作出偷拍女子裙底春光的举动,遭同袍截停查问,又发现其手机内一段拍到女子大腿的影片,他更即场说:“师兄,可唔可以畀次机会先?”他早前被裁定有违公德罪成,判囚14天,惟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案件今(10日)在高院处理,法官指案中依赖目击事件经过的警长供词,惟其观察却存在疑点,故裁男警上诉得直。男警即申请讼费,惟法官著他再作考虑。
上诉人麦润森,早前被裁定于去年12月18日,在海富中心三号扶手电梯用手机偷拍29岁X的裙底。他于本年6月被裁定罪成,被判囚14天,但准保释等候上诉。
被截查曾问:可否畀次机会先
案件依赖警署警长梁维安的供词,梁供称当日在搭扶手电梯下楼,上诉人和事主X则在向上的方向。他见上诉人尾随X,身体前倾,手上的手机放在X的裙底下约8至10秒,萤幕向上及发光。梁落电梯后,即跑上上诉人所处的电梯追截。上诉人被截停后说:“师兄,可唔可以畀次机会先?”上诉人最终解释是同事,并出示委任证。
案情显示,上诉人曾一度拒绝为手机解锁,至另一警长陈镇坪到场后,上诉人终愿意解锁,并在其手机内发现一段拍到一名女子的大腿的影片。
目击警证供与口供有异
上诉人的律师今陈词时指,梁虽然目击事件,但他的观察有阻碍,时间亦短。而梁指上诉人身体前倾等动作,都没有在口供中提及。法官认同这些证据都是案中的核心,作为一名有经验的警署警长,却未有记录下来。
律师又指,X当时身穿著裙脚不齐,呈高低裙脚的衣物,并有穿打底裤。但另一姓陈的警长则供称,他在在影片所见,拍到人士却穿平脚的裙,且未拍到有穿打底裤。故认为原审裁判官未有处理证人之间的矛盾。
法官即查问为何该影片没有呈堂,控方解释,陈看过影片后,上诉人又拒绝解锁电话。
官提被告手机有女子大腿片
法官在裁决时指,梁供称见上诉人把手机放在X的裙底下约8至10秒。惟陈声称从在上诉人手机内看到的影片,却拍不到梁所述情况下拍到的片段。法官指不能排除是机件故障,但不认为原审裁判官应对陈的证供不给予比重。
法官指,梁证供的可靠性非常关键,但由于对梁的观察有疑问,因此裁定上诉人得直。
上诉人洗脱罪名后,随即申请取回原审和上诉时的讼费,但法官指上诉人的手机内有拍到女子大腿的影片,证供亦指上诉人见X后即尾随上前,著上诉人再作考虑,今天不会处理。
案件编号:HCMA27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