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案】美国司法部96页文件反驳上诉理据 最快下月底开审

撰文: 劳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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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前局长何志平涉嫌行贿非洲政要案,去年底在美国被裁定违反《海外反腐败法》和洗黑钱等七项控罪罪成,判囚三年及罚款40万美元(约314万港元),何志平其后提出上诉。美国司法部本月9日向法庭提交96页文件,解释原审法庭在充份证据下裁定何志平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罪名成立;而洗黑钱控罪亦是“法律上及事实上皆属充分”情况下定罪,反驳何志平上诉理据。司法部亦预留三个时段供上诉聆讯,预计最快下月底开审。

美国司法部预留三个时段供上诉聆讯,预计最快下月底开审。(资料图片 / 美联社)

美法庭预留三个时段审议

何志平在今年7月向上诉庭法庭书面提交上诉四大理据,要求撤销定罪,包括其行事身份是用香港的中华能源基金会及上海的华信能源,并非以“本地联系”(domestic concern)代表身份作出控罪行为。

直至本月10日,美国司法部向上诉法院提交文件,称若何志平一方提出要求,检察官同意法庭召开聆讯,并预留三个时段作聆讯,分别是本年11月25日至12月12日、12月24日至31日,以及明年1月20日至2月7日,但何志平的代表律师暂未有回应。

此外,检察官在本月9日向上诉法院提交一份96页文件,逐点反驳何志平上诉理据。检察官解释,原审法庭在充份证据下裁定何志平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罪成;其次,在洗黑钱罪名上,控方指是在“法律上及事实上皆属充分(both legally and factually sufficient)”情况下定罪。控方又指,以针对外国人及“本地联系(domestic concern)”人士法例起诉,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控方反驳上诉:1. Ho’s Convictions Were Supported By Sufficient Evidence. (何志平的定罪有充分证据支持。)2. Ho’s Conviction For Money Laundering Was Both Legally And Factually Sufficient. (何志平洗黑钱定罪在法律及事实上皆属充分。)3. Ho’s Evidentiary Challenges Are Meritless. (何志平的反驳理据是无价值的。)4. The Indictment Was Valid. (起诉书是有效的。)资料来源:美国司法部文件

何志平一方提出三方面问题

何志平一方指法庭错误接纳证据,包括控方呈上乍得总统德比的说话及塞内加尔前外长加迪奥儿子的短讯,但认为两人并非证人;又批控方在无必要下使用图表引导陪审团。控方反驳,引述德比的言论有助法庭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即使法庭不接纳加迪奥儿子短讯亦无伤大雅,认为仍有其他证据证明何志平有贿赂意图(corrupt intention)。控方又指,联邦规例容许律师以图表总结大量资讯,故要求上诉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