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梁国雄等加入覆核新法 担心政府引紧急法定其他法例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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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引用紧急法订立《禁蒙面法》引起全城争议,继“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及24名泛民议员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法例外,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及另一市民亦加入挑战行列,要求法庭覆核并裁定紧急法,担心政府会用以制定更多不合理条文,同时亦要求法庭裁定《禁蒙面法》均属违宪及无效。

申请人为叶庆祥及梁国雄,答辩人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及律政司。

梁国雄的入禀状指,政府使用紧急订立附属法例,等同绕过立法会,令立法机关失去效力,与《基本法》第73条所提到有关立法会的职能相违背。

梁担心政府会引紧急法定其他法例

再者,行政长官身为特区首长,理应要保障市民的权利与自由,但紧急法却赋予权力给行政长官,令特首可订立违反基本权利的法例,如言论自由、集会示威等权行。入禀状又提到,在紧急法底下,政府可以再次引用有关权力立法,而政府亦未有排除再次引用紧急法的可能性,梁担心政府会立法延长合法拘押时间及禁网等,令政府拥有“毫无约束”的权力。

禁蒙面未平衡个人及社会利益

入禀状又提到,以紧急法所订立的《禁蒙面法》与保障公共安全没有合理关联,示威者在和平集会中使用面罩是为免除政治压力、歧视等,蒙面根本与减少激进示威者的暴力行为无关。再者,戴著口罩的人若不小心路过公众集会,或会无辜堕入法网,而《禁蒙面法》未有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亦侵害市民参与和平集会的自由。

对于政府以“辨别市民身分”为由,在《禁蒙面法》赋予警方可以要求市民除下口罩的权力,入禀状直指现行法例已赋予警方相关权力,《禁蒙面法》中再赋予有关权力根本没有必要。

另一申请人指香港非处于紧急时期

叶在其申请书指,虽然香港非处于紧急时期,但林郑月娥却滥权,未按《基本法》规定,将法例呈立法机关作修正,有违其就职宣誓所提到要拥护《基本法》的誓言,望法庭予以谴责。

案件编号:HCAL2942、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