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与12岁女童公厕5P案 官指属边缘集体强奸 囚被告52至58月
未满13岁少女,陪男朋友与男友的朋友聊天,期间被男友的3名男性朋友推入男厕,要她口交和性交。男友知悉后不但未有保护女友,更走入厕格一同“参与”,事后并恐吓女友不可报警。男友和3名友人今(30日)就非法性交等10罪被判囚52个月至58个月。法官直言本案属边缘的“集体强奸”事件,亦直斥众被告不顾X的尊严及感受,亦没对X展示任何同情。
首被告为女事主莫姓男友(运输工人),另三人为:陈浩贤(学生)、林永聪(接待员)、郑栢杰(厨工)。首次被告案发时19岁,第3和第4被告案发时则分别为22和24岁。他们承认非礼、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向16岁以下儿童作猥亵行为和刑事恐吓等共10罪。
事主对事件感到痛苦及自责
法官陈庆伟引述女事主X的心理报告指,X因性侵事件感到痛苦,出现麻木及一片空白的情况,事件为X及其家人带来创伤,X仍感到害怕及自责,X望法庭可以给予4人最长的刑期。
对事主无展示任何同情
陈官直言虽然4人非被控强奸罪,但本案属强奸边缘,事发时X被郑用力拉进厕所,林接著将告示牌放在厕所门口,众人然后性侵X,本案明显由众被告合力才成事,而过程中涉及暴力。陈官直言案件属边缘的“集体强奸”,众被告不顾X的尊严及感受,亦没对当时仅12岁9个月大的X展示任何同情,若本案被告被控以强奸,单一控罪可以8至10年为量刑起点。
恶心不足形容被告恶行
陈官认为郑为始作俑者、主脑,更是在这宗令人厌恶的案件中最邪恶的被告,法庭必须尽力对此严重案件施予阻吓作用,故判他囚58个月。就林的判刑而言,陈官指他积极参与犯案,又称他对事主的所作所为以“恶心”已不足以形容,故同判他囚58个月。虽然陈官指莫在案中刑责较轻,但其劳教中心报告显示他无悔意,而他被控的刑事恐吓罪特别严重,故判他与陈同囚58个月。
事主陪众人聊天被侵犯
案情指,女事主X和首被告在案发时为情侣,而X也认识另外3名被告。2017年1月26日晚,首被告相约X到大围新翠商场的平台聊天。X应约并和4名被告饮啤酒。至翌日凌晨时分,第4被告尾随X入商场的女厕,并“揸”X的胸部和臀部。
被推入男厕口交及性交
第4被告继而把X拉进男厕,并推她入厕格。第4被告要X替他口交,之后脱下X的裤子,和对方性交。两人性交期间,在隔离厕格的次被告则爬高观看。
第4被告离开厕格后,第3被告走入厕格。他按著X的头,要对方替他口交,之后和X性交。两人性交后,第3被告再要X替他口交。惟口交期间,首被告突然走入厕格,把阳具插入X的下体,然后离开。
全部被告未有使用安全套
之后,次被告走入厕格并要X口交和性交。案情指,4名被告和X性交时都没有戴上安全套。次被告之后和X离开男厕,返到商场平台,第4被告吩咐X不要把事件告知他人。而次被告之后陪X搭的士离开。首被告事后更恐吓X不要告知他人。
案件编号:HCCC36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