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元朗】石书铭:警方有责任助游行有序进行 应提议替代方案
元朗周日(21日)发生无差别攻击市民事件致多人受伤后,有市民发起明日(27日)游行“光复元朗”,遭十八乡乡事委员会公开反对,并强调警方若批评出不反对通知书,“一切严重后果将全部由警方负责”。事隔一日,警方昨日(26日)提出五大原因,向游行申请者发出反对通知书。
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今日(26日)致电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时表示,《基本法》保障港人有游行示威的人权,而不反对通知书制度只是通知警方,并非要警方批准游行。
他重申,除非申请人坚决拒绝配合警方,否则政府(包括警方)有责任协助游行顺利有序进行,建议警方提议替代方案。
申请“光复元朗”游行的消息传出后不久,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程振明前日(24日)去信元朗警区指挥官李伟文,表明强烈反对警方向游行批不反对通知书,更扬言若警方出不反对通知书,“一切严重后果将全部由警方负责”后。警方昨日(25日)就元朗游行发出禁止公众集会及反对公众游行通知,首项反对原因是“有理由相信游行人士会与村民发生暴力肢体冲突,对桌行人士、村民及其他公众人士均构成危险。”
游行示威权利获基本法保障
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认为,若警方是基于曾有人高调表明要求警方负责后果,因而拒发不反对通知书,属本末倒置。他更质疑,去信行为或涉刑事恐吓。石书铭强调,游行示威是得到《基本法》保障的人权,而非警方“说了算”,直言政府(包括警方)有责任协助游行顺利及有秩进行,除非申请人坚决不配合,否则警方应在游行路线、安排及目的地等方面提议替代方案;若申请人不愿配合,警方才有权以国家安全或公众秩序原因提出反对。
参与未获发不反对通知游行 可被判入狱5年
有网民改称明日到元朗行街、吃饭:石书铭认为,市民可到元朗用膳、购物或在行人路行街,但提醒若市民带备游行物品,如穿黑衣、带标语等,又或多人步出行车公路,从环境因素看来似是参与游行;而出席未获发不反对通知的游行,将违犯《公安条例》,可被控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一旦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