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儿罪】法改会倡立“没有保护罪”涵盖家居及院舍 最高囚廿年
近年有多宗儿童涉嫌受父母虐待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根据社会福利署数字,去年本港有493宗新呈报虐待儿童身体个案,数字与前年同期相比,不跌反升。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6日)发表《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个案》咨询文件,就照顾者未有照顾好儿童或易受伤害的成年人,建议须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初步建议,相关人士最高可判囚20年,同时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咨询期为三个月至8月16日结束。
小组委员会委员熊运信补充,“易受伤害成年人”包括身体或精神缺损者,以及长者,因成年人亦有可能因个人需要依赖别人,或因有机会被剥削的情况下,如被羁留在医院、还押监狱;又如海外劳工等,而变得易受伤害。“没有保护罪”亦将涵盖以上人士。
法改会辖下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参考英国、南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为或忽略导致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个案中没有保护该儿童或易受伤害大士”,罪行针对没有采取步骤保护16岁以下儿童,或16岁以上易受伤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人,建议施加刑事法律责任。
要证明谁作“非法行为” 若保持缄默会致罪名不成立
导致或任由儿童或易受伤害成年人死亡个案小组委员会主席韦凯雯指,现时不少有关家暴的个案中,控方须证明照顾者当中究竟谁作出“非法行为”,有照顾者或会选择保持缄默或互相指控,令情况变得复杂。法庭为避免司法不公,加上控方不能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哪一方须负责任,不少个案中的被告罪名不成立。
建议范围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
所以小组委员会建议设立“没有保护罪”,控方日后便无须在特定个案中证明被告是施害者或旁观者。小组委员会建议,罪行适用范围应同时涵盖家居及院舍照顾两类情况。
在新例下若长者受虐 旁观护老院员工有机会犯法
熊运信举例指,若有护老院出现虐待长者个案,并导致长者身体严重受伤害,惟精神虐待并不包括在内,现时在控方有足够证据下,即可控告施虐的照顾者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
而在新法例下,若控方能同时证明其他旁观的护老院员工,与受害长者有“频密接触”或是“同一住户成员”,便有机会触犯“没有保护罪”,惟负责人在没有“频密接触”长者或不知情下,便没有触犯新法例。
同样地在新例下,任何人若知悉儿童受虐而未有提供保护亦属犯法;换言之,在虐儿个案中,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家人或外佣,若未有为受虐儿童提供保护,只要能证实他们为“频密接触”或是“同一住户成员”,便有机会触犯“没有保护罪”。
惟熊运信亦提及,在虐儿个案中,或会牵涉多于一名儿童。若该名儿童并非受虐者,由于他并没有如成人般,足够能力举报或阻止事件发生,因此并不会触犯新法例。
控罪要证明“频密接触”的“同一住户成员”概念
惟小组委员会仍然认为,控方必须在无合理疑点情况下,证明一系列元素存在,包括被告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的“同一住户成员”的概念等,该项罪行才会适用,变相提高控方搜集环境证供、举证门槛。
只要被告人对受害人负有照顾责任,或是受害人所属住户的成员,并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或被告人已察觉,又或应已察觉有导致受害人受严重伤害的风险,但被告人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其严重程度在有关情况下便足以支持施以刑罚。
照顾者最高可监禁20年
建议制定的罪行对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的最高刑罚十分严厉,如受害人死亡,照顾者可最高判处监禁20年;如受害人受严重伤害,如受害人永远陷入于植物人状态,照顾者可处监禁15年。小组委员会又建议政府应检讨并提高《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适用的现行最高刑罚。
控告时会以现有法例优先
熊运信强调一般情况下,控方在控告施虐者施虐的控罪上,正常会以现有法例优先。例如《刑事罪行条例》下,就性罪行及相关罪行如强奸、乱伦、猥亵侵犯和刑事恐吓作出惩处规定;又或《侵害人身罪条例》中,涵盖的罪行包括杀人、伤人、袭击、强行带走或禁锢他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2岁的儿童,以及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或抛弃儿童。
由于上述刑罚相较新法例高,而且新法例主要针对没有采取步骤保护儿童,或易受伤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人,并施加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