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与父母全年同住逃税1.36万元 42岁纳税人罪成候判

撰文: 麦凯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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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打工仔已经收到“绿色炸弹”的报税表,仅记要准确报税。一名42岁纳税人涉在三个课税年度就申索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方面作出虚假陈述,没有与其母亲连续全年同住,涉逃税13,607元。他今日(14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6月4日判刑。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逃税是刑事罪行。(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需缴罚款 相等于少征收税款3倍

42岁纳税人涉在2011/12、2012/13及2014/15年度,讹称其母亲在该三个课税年度与他连续全年同住,惟税务局经调查后发现男子是作出虚假的陈述,涉触犯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2条第(1)(c)款。被告承认三项蓄意意图逃税。当事人在三个课税年度虚假申索的供养父母额外免税额合共114,000元,所涉及的税款总额为13,607元。

另他对税务局按照《税务条例》的规定而提出索取其母亲住所资料的要求时,给予虚假的书面答复,触犯《税务条例》第82条第(1)(e)款,男子亦承认一项蓄意意图逃税。

他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项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下月4日待取得感化官报告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后判刑。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3年和罚款5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