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手岩消防殉职案 专家建议:受困人无生命危险 可考虑押后救援
生前驻扎田心消防局的消防总队目邱少明“明总”,前年在马鞍山吊手岩搜救两名被困的行山人士时堕崖殉职。死因庭今(3日)正式裁定他死于意外。裁判官指,综合各证人及现场环境证供,“明总”于搜救行动寻找安全路径途中踏空,失足堕崖,其创伤可在一至两分钟内夺命,亦有行山专家指,受困者若无即时生命危险可考虑押后救援。裁判官最终亦借机向当日参与搜救的所有人员表达敬意,又勉励“明总”家属要互相支持。
行山男女“拣错路”
死者邱少明(50岁),于2017年3月22日清晨进行上山搜救行动时身亡。
裁判官总结案情,指事发前一天,温祖荣(34岁)与女友刘素雯到马鞍山郊野公园行山,原订经过吊手岩下山,途中曾见到渔护署“悬崖危险,勿前进”的警告牌,但经听从另外一群行山客所言,评估能力后决定继续前往。当他们走到麦理浩径分岔路时“拣错路”,直到傍晚6时多天色渐暗,他们走到一条石涧,发现再无法前行,而折返上山的路段亦十分陡峭,故决定报警。
微雨大雾晚上确认求救人士位置
消防接报后,派出搜救队立即出动,但由于有大雾笼罩,加上微雨不断,搜救队要到晚上接近10时45分才到达温刘二人所在的地方。可是,温刘二人当时身处搜救队下10米的悬崖,搜救队无法到达,故要求总部增援。因此,属特别救援队的“明总”和另外数名高空拯救队队员奉命前往吊手岩协助。
已由经验丰富消防员揾路
“明总”一行于凌晨约一时半到达马鞍山现场,并决定带同绳索,钢架等工具上山。当时现场能见度仅为3米,加上有雨令路面湿滑,令搜救难度增大。据当时在现场的消防员供称,当时的适当做法为安排经验较丰富的消防员先行揾路,故决定“明总”和时任高级消防队长李伟明一左一右先行。
全队一直为“明总”急救
李供称,当一行六人走到一处,“明总”称他那边没路可进,要求李寻找路径时,忽然听到有石头滚下的声音。李回头一看,但已经看不到“明总”的头盔灯。搜救队立即开始搜索,数分钟后在15米下的山坡发现“明总”。搜救队员随即替“明总”急救,并召唤飞行服务队和总部协助,但碍于天气不佳,救护员和直升机要到当天中午三时左右才能救起“明总”,而搜救队虽然一直进行急救,“明总”却一直都未有恢复心跳和脉搏。
最终“明总”于四时十二分被送到威尔士亲王医院,但5分钟后正式不治。
“明总”伤势可在一两分钟内致命
裁判官接纳医生报告和其他环境及证人证供,指“明总”是因当天寻找路径时意外踏空,从2米深的悬崖大石边堕下,并沿15米的斜坡滚下,导致头部、面部、脑部严重出血;加上有血液流入肺部和支气管等器官导致窒息死亡。据医生证供所知,类似“明总”的伤势其实可于一两分钟已经致命,加上“明总”事发后未有呼救,裁定他于吊手岩已经身故。
若受困者无生命危险可考虑押后搜救
裁判官亦引述各证人供词,指“明总”和其他队员均属特别救援队/高空拯救队,有接受充足的有关训练,配备的装备符合欧盟资格,小队选择的行径和决定均正确。虽然事发当天个搜救队员并无用绳索固定自己,但裁判官亦接纳专家供词,指该决定亦为适合。
唯一可斟酌的是如果知道受困者并无生命危险,可以考虑押后搜救,但当天小队已经进行风险评估,因此前往搜救的决定也算合理,而所有搜救人员也已经尽力进行急救,并无刻意延误,故裁定“明总”死于意外。
建议消防可加强装备
就建议方面,裁判官指,渔护署在肇事地点的警示足够,不需另外加设;消防处亦因此案加强了有关行山安全的宣传工作。事后,高空拯救专队正式成立,加强训练专门人员负责相关搜救行动。同时处方亦已加入无人机和专人在邻近危险地带的消防局当值,其跟进工作已经颇为完备。
此外,由于每宗搜救案件的情况和风险均有所不同,法庭亦不适合为搜救人员设定硬性的安全守则和规定,应交于负责现场风险评估及搜救的人员决定。惟法庭亦建议消防处可为参与攀山或雾中搜救人员配备专用的头盔灯和攀山鞋,供前线消防员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官赞“明总”当天或只一心救人
最后,裁判官总结道:行山本为健康的活动,但未有准备,前往不能前行的路径,则会为自己和其他搜救人员带来危险。本次事件以一名服务市民多年,拥有美满家庭和丰富经验的消防员的生命,向社会传达这个讯息,代价实在太大。
裁判官记语社会大众,指大家不应以为自己可以单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自己的行为会令亲人担心,同时也需要拯救人员前往搜救。裁判官又向当日参与搜救的所有人员表达敬意,指他们在恶劣环境中坚守岗位。裁判官亦特别表示家属在五天审期中需要重新经历一遍这段不良好的经历,实不容易,展示出莫大勇气,又指“明总”当日并没有考虑自己和家人,一心希望救人,“做拯救队就有可能会咁”,寄望家属不要压抑情绪,希望家人之间能互相支持,忘记伤痛。
案件编号:CCDI 57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