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华信地产前财务总监涉欺诈公司及收回佣 涉款250万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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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5日)落案起诉华信地产财务有限公司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刘家聪,指他涉嫌串谋收受逾58万元非法回佣,以委聘一间会计师楼提供服务;并没有披露他在一间顾问公司的权益,而将该上市公司的其他工作外判予该顾问公司,诈骗上市公司逾200万元。刘家聪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欺诈。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下星期二(19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起诉华信地产财务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刘家聪。(资料图片)

被告刘家聪(43岁),案发时是华信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他是会计部主管,负责处理华信及其附属公司的一切会计及财务事宜。他于2015年6月19日成立希晴业务顾问有限公司,为唯一董事兼股东。现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涉与从事会计自由工作者串谋

就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控罪,案情指,被告涉嫌于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与一名从事会计的自由工作者一同串谋,使被告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该间会计师楼接受共逾58万元回佣,作为致使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委聘该会计师楼提供内部监控检讨、税务、财务咨询及顾问服务的报酬。廉署调查发现,该会计师楼是由该名自由工作者拥有,与被告认识。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就该会计师楼提供的服务,向对方支付共75.4万元。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没有向华信披露他在希晴的权益,而被告当时是华信雇员,兼有责任向华信全面披露任何与华信之间的现有或潜在利益冲突,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委聘希晴提供会计、税务、研究、财务咨询及顾问服务,导致希晴获得利益,或华信及其附属公司蒙受不利。

华信及其附属公司因此向对方支付共逾200万元。如华信主席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在希晴持有任何权益,他不会容许委聘希晴提供服务及向希晴支付费用。华信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