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偷步买楼】金管局未察物业无报按揭 议员批评把关不力

撰文: 黄云娜 陈凯敏
出版:更新:

近年接连有高官卷入利益冲突丑闻,严重冲击利益申报机制。《香港01》连月调查发现,现任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刘怡翔,6年前亦曾作出违规的投资决定。
2010年8月13日金管局及香港按揭证券公司宣布,将投资物业按揭成数上限由7成降至6成,有份宣布政策、时任公营机构按揭证券公司总裁的刘怡翔,却于仅9天前,即8月4日与家人买入2个住宅单位作投资,并承造7成按揭,引发利益冲突嫌疑。金管局证实,刘怡翔在7月29日才首次获告知上述措施。换言之,刘怡翔明知金管局即将收紧按揭,仍决定作物业投资。
刘向《香港01》承认,2个物业均承造7成按揭,换言之,他可节省缴付162万元首付。他亦承认疏忽,没有按守则向金管局申报2个单位的按揭,金管局指会调查事件。

按金管局《品行守则》规定,刘怡翔须在作出投资及承造按揭两者的7天内,向金管局总裁申报,但他承认疏忽,没有申报承造按揭。(资料图片)

2010年时任金管局辖下的按揭证券公司总裁刘怡翔偷步买楼,按金管局《品行守则》规定,他须在作出投资及承造按揭两者的7天内,向金管局总裁申报。金管局称刘怡翔在当年有申报买入2个物业纪录,但没有收到按揭贷款的申报。对于金管局未发现原来刘怡翔有做7成按揭,工党立法会议员李卓人批评,金管局“不止是把关不力,而是完全没有把关”。

 

员工须避免滥用职务中取得资料

《品行守则》亦清楚指出,因部分员工有机会接触市场敏感资料,故必须限制员工以私人身分所作的投资,避免员工滥用其于执行职务时取得的保密资料等。条文列明,员工不应利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换取金钱回报或个人利益,更须确保其公职与私人投资之间没有利益冲突。

此外《守则》又多次提醒员工须保持最高的诚信和操守,处事要符合最高的道德标准,避免参与会令人怀疑自己不公正的活动,并要求员工时刻提高警觉,以防范引起任何利益冲突,从而维护金管局廉洁、可靠的形象;若员工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其投资,会被视为严重事件,可能引致纪律处分,甚至被终止聘用。

刘非热衷买卖物业 却连扫2单位

《香港01》记者翻查资料,发现一直不算热衷物业投资的刘怡翔,于2010年7月底,不寻常地于4日内以1600万元购入两个投资物业,而当时正值楼价飇升,金管局接连于当年8月中及11月中,将投资物业的按揭上限由7成降至5成。由于两物业都是于收紧按揭前购入,刘向《香港01》承认,两物业都承造了7成按揭。虽然时值十分敏感的时间,当刘向上司陈德霖申报买楼,惟陈或金管局却未能发现刘涉利益冲突,致未有运用守则赋予的权力,要求刘放弃买楼。

工党立法会议员李卓人批评,金管局“不止是把关不力,而是完全没有把关”,对于金管局以不知道刘氏有否申报承造按揭贷款来回应传媒,李卓人表示有关回应凸显金管局的儿戏及失职,认为金管局有责任在员工作出申报后跟进其有否牵涉利益冲突,“唔系申报完就算”。

金管局回应称,检视了刘怡翔的申报纪录,他在2010年有2宗购买物业的申报,交易日期分别为2010年8月31日和10月29日。临时买卖合约是在2010年7月21日和25日签订,早于他在7月29日首次获告知金管局计划推出新一轮措施。

发言人续指,根据金管局在2010年当时的规定,刘须在“房地产交易”(transaction)后7天内向总裁申报。

 

2012年金管局收紧员工买楼申报

金管局发言人补充,2012年11月金管局进一步厘清有关申报规定,将“房地产交易”明确订为“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同时,亦要求所有参与制订物业按揭贷款审慎监管措施的员工在香港买卖房地产前须先行获得批准。

金管局守则相关条文原则:

员工须品格良好、廉洁正直,保持最高的诚信和操守,处理各项事务时要符合最高的道德标准

员工须时刻提高警觉,防范任何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参与某些活动会令知情人士怀疑自己不公正,员工应避免参与

员工不应利用其金管局的职位,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员工应向上司汇报任何利益冲突情况,并停止处理有关事件,或遵照上司指示行事;如不清楚任何行动是否合宜,应立即向上司报告及请示

利益冲突中的“利益”,涵盖员工本人、员工的家人及其亲属、私交好友、所属社团,受员工欠下其人情的任何人士之利益

 

规管员工投资:

员工须确保其公职与私人投资之间没有利益冲突

员工不应利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以换取金钱回报或个人利益

高级经理或以上职级员工,如在香港或香港以外买卖地产及房产,均须在交易起计7日内申报

获取银行贷款时,除非获总裁书面批准,否则应避免要求或接受比一般市场惯例优惠的条款,或向任何与其有直接公务往来凡的银行获取贷款

员工若经认可机构取得,或访过其安排取得每项逾10万港元(或其等值外币)的贷款融资,必须向总裁申报

员工若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其投资,会被视为严重事件,可能引致纪律处分,甚至被终止聘用

 

资料来源:金管局行政通告3/2008号《品行守则》/金管局行政通告 1/2002 号《对金管局员工的投资限制》

 

金管局回应全文:

就    贵公司的查询,金管局发言人的回应如下,烦请全文刊登本局之回复。 

************************************* 

金管局的一些员工可能会因工作需要而处理一些市场敏感资料,因此,金管局的《行为守则》要求员工必须防范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对员工的投资和申报订立具体的指引。 

金管局推行的物业按揭贷款审慎监管措施属于市场敏感资料,故在措施制定的过程小心处理,仅限于少数有直接工作需要的同事才参与。所有参与同事在整个过程须恪守保密要求。有关措施的制定不在总裁委员会讨论。 

就2010年8月13日推出的新一轮措施,按揭证券公司总裁刘怡翔先生并无参与或得悉金管局制定有关措施的内部讨论。他于2010年7月29日才首次获告知金管局正计划推出新一轮措施,而按揭证券公司需要考虑对其推行的按揭保险计划作适当的修订。 

因应传媒在7月6日的查询,我们检视了刘先生的申报纪录。他在2010年有两宗购买物业的申报,交易日期分别为2010年8月31日和10月29日。根据我们初步了解,这两个物业的临时买卖合约是在2010年7月21日和25日签订,早于他在7月29日首次获告知金管局计划推出新一轮措施。 

根据金管局在2010年当时的规定,刘先生须在“房地产交易”(transaction)后7天内向总裁申报。 

2012年11月,金管局进一步厘清有关申报规定,将“房地产交易”明确订为“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同时,亦要求所有参与制订物业按揭贷款审慎监管措施的员工在香港买卖房地产前须先行获得批准。 

我们并无收到刘先生关于该两个物业承造按揭贷款的申报。我们会就此向刘先生进一步了解和跟进。 

报料请致电或WhatsApp “01线报”:6511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