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印佣声称遭前雇主偷拍沐浴3个月 认为属性骚扰 要求赔偿8.6万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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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印佣声称3年前被前雇主偷拍出浴影片达3个月,认为雇主行为构成性骚扰及违反《性别歧视条例》,故透过律师于上周四(14日)入禀区域法院,要求前雇主向她作书面道歉及赔偿,包括她因失去收入来源而损失的逾8.6万元,及因事件引起的损失。
洗澡时发现黑色摄录机
原告是一名印尼籍女子,并在香港作家务助理工作,答辩人为单民佑。原告在入禀状指出,她于2017年2月24日洗澡时,在浴室内发现黑色的摄录机,她遂就事件报警,而前雇主于翌日被捕。警方于摄录机内发现至少20段原告的出浴、裸体片段等,以供个人观赏之用,拍摄日期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认为前雇主不得再拥有该些片段
原告认为前雇主的行为构成性骚扰,违反《性别歧视条例》,要求答辩人书面道歉,再按《雇佣条例》赔偿1.9万元,另再赔偿原告因失去收入来源赔偿逾8.6万元,亦不允许前雇主继续持有相关录影片段。
案件编号:DCEO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