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被指是“配偶” 单身汉不满申长者津贴受阻 入禀求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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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友同居的退休汉,两年前向社署申请长者生活津贴,惟他认为自己属单身的申请人,和女友在财政上各自独立,遂拒在申请表内填写配偶的收入和资产。社署职员回应指同居人士会被视为申请人的配偶,若退休汉拒交同居女友在财政资料,社署不能处理其申报。退休汉认为署方的决定不合法,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方的决定。

申请人包国灏不满社署指其同居女友是“配偶”,要求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申请人为包国灏(下称包),答辩人为社会福利署署长。

声称与同居女友财政独立

包在入禀状透露现年66岁,于1989年退休。他曾结婚,但已于1985年离婚。2017年年初,他与现任女友同居,两人财政独立。同年10月,当时年介65岁的包,向社署申请长者生活津贴。他在申请表上提及他和另一人同居,但未有填写“配偶”的收入和资产。包之后收到社署职员的电话,要求提供其同居女友在财政方面的资料,包拒绝。

指引明言视同居人士为配偶

包再和社署职员会面,对方亦要求包提交同居女友在财政方面的资料,并指根据社署内部指引,同居人士会被视为申请人的配偶,但职员未有出示内部指引。

认为侵犯女友私隐

他和社署职员有多番书信和电话联络,包强调“同居人士”和“配偶”不同,又质疑署方的做法违反《基本法》第36条,指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和侵犯其同居女友的私隐。

职员则指,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包和同居女友在财政方面各自独立,否则职员需要两人在财政方面的资料,以评核包的申请。去年11月,社署职员再去信催促包提供女友财政等资料,否则难以处理其申请。

申请表只得单身及已婚两选择

包在入禀状指,长者生活津贴的申请表只有“单身人士”和“已婚夫妇”两类。根据字面解释,“已婚夫妇”、“配偶”并不应该包括同居人士,惟署方错把同居人士视为配偶,因此认为署方决定并不合法,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 4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