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云收受非法回佣案 获准在终院提终极上诉
商业电台首席智囊陈志云及其助手丛培昆收受非法回佣案,律政司两度上诉后,陈及业被裁定罪成,陈、丛两人各罚款8.4万元及4.8万元,陈不服裁决,今早在终审法院获准提终极上诉,案件将定于明年2月21日,预计需时一天。
上诉人陈志云今早并无到庭,代表他的资深大律师谢华渊在申请上诉许可时指出,控方须证明陈是有意图而犯案,才能把陈定罪,惟上诉庭忽略了陈是否意图影响或干预无线的业务,故认为定罪并不妥当。终院法官最后颁下上诉许可。
丛培昆原本亦有申请终审上诉许可,但司法机构网页早前显示,丛的申请已不再继续。
律师争议控方须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
资深大律师谢华渊陈志云收取报酬基于他是节目主持和艺人身份,非无线电视雇员的身份。他指英国枢物院曾有案例,指《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有关收受和索取利益一罪,只需证明被告收取贿款纯粹是由于他是一名代理人,但他指有关案例,上诉庭在2009年颁下中原地产雇员陈雁楼一案,已指该枢密院案例必须证明被告人心态并不成立,故认为陈案有可争论之处。
终审法院指示诉讼双方就控罪的被告犯罪意图、被告当时收受利益时有没有意图,影响主使人的事务或业务、以及控罪中合理辩解和控方举证责任三方面,在审讯时再作解释。
案发于2009年12月31日,陈透过丛培昆的思潮广告制作有公司,收取了信和集团旗下购物商场奥海城的112,000元,以作为演出由无线电视在当年大除夕夜为《奥海城全城狂欢迈向2010》中附加的“志云饭局”,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被控串谋收受及提供利益,以及串谋欺诈等5项罪名。陈辩称他收受利益是得到无线的默许,认为他是有合理辩解下收受该11万元佣金。
2011年9月2日区域法院原审时裁定陈、丛二人罪名不成立且表证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1日上诉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撤销二人无罪的决定,下令区院法官要就“合理辩解”再作解释续审案件。惟2013年3月7日原审法官再次判二人无罪。
律政司去年提上诉,上诉庭终在去年10月26日裁定律政司得值,把案发还重审,并指示原审法官须裁定二人有罪,原审法官于去年12月18日把陈及丛二人定罪,但指二人仅“技术性犯法”,轻判陈、丛两人各罚款8.4万元及4.8万元。
律政司早前已表明不会再就二人的刑罚上诉,但陈续就定罪提终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