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司机涉奸亲女案 事主庭上突改口供 被告脱全部罪名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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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司机被指自女儿11岁起,多番在住所对女儿上下其手,更涉两度强奸女儿,而警方在事后在女儿的阴道,找到司机的精液。司机因而被控强奸等罪,惟女儿早前作供时却在庭上直认诬陷父亲,又称曾把用沾有父亲精液的手指伸入自己的阴道。案件今(23日)在高等法院续审时,辩方要求裁定司机表证不成立,获法官批准。而法官在引导陪审团裁定被告脱罪后,指出女儿和家人的关系“唔系好和谐”,望控方跟进其情况“贴一啲”。

任巴士司机的42岁被告,在高等法院否认强奸及非礼亲女。(资料图片)

现年42岁的被告,任职巴士司机,被控非礼和强奸共7罪,指他于2015年至2017年间,5次非礼和2次强奸女童X。X首次被侵犯时11至12岁,就读小六。

女事主报警时称遭父强奸非礼

控方早前播出女童的录影会面记录,称多次遭被告强奸和非礼,而父亲曾恐吓会从高楼跳下,她害怕成为杀人犯,故一直哑忍。直至母亲在住所的房内发现一团涉案纸巾,事件才被揭发。

庭上称不满父偏爱胞弟

惟现年15岁的事主于本周一(21日)在辩方盘问时承认,觉得被告偏心胞弟和常责备自己,故一直讨厌对方,而她没有遭被告非礼或强奸。事主又承认,她曾想玩被告的手机而入房,见到被告抹下体。她趁被告去厕所清洗,把沾有精液的纸巾抹于阴道。她以此威胁被告给予手机,否则会指控他强奸。惟被告拒受威胁,并叫她清洗。事主清洗时,用沾有精液的手清洗阴道。

法医无法确定精液是性交留下

而控方在事主作供后,为法医录取另一份口供,并在今天呈上法庭。惟法官引述该口供,指不肯定被告精液是透过性行为进入事主身体,问其口供是否对控方案情有帮助,而控方遂不传召法医作供。

辩方强调是诬告

辩方之后作出中段陈词,指事主已承认诬告事主,已没有证据支持控方的说法,要求裁定被告所有控罪表证不成立。控方就首6项没有陈词,惟反对第七项控罪、即其中一项强奸罪被裁定表证不成立,指该项控罪有独立证据。惟辩方反驳,女童在盘问时已承认,用沾有被告精液的手指伸入自己的阴道。

官著跟进事主情况“贴一啲”

而法官经考虑后,则指第七项控罪涉及在事件后,在女童阴道找到被告的精液,但未有证据证明这事必然是性行为造成。由于强奸罪必需证明曾发生性行为,因此法官连同该罪,裁定被告所有控罪表证不成立。而陪审团在法官指引下,亦裁定被告脱罪。

庭上透露,现有社工跟进事主的情况。惟法官坦言事主与家人的关系“唔系好和谐”,望控方跟进事主情况“贴一啲”。据了解,事主现时和母亲、胞弟等同住。

案件编号:HCCC16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