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养女“陈B女”引发连串官司 养母拒付入境处讼费被扣押物业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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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酉娟要求法庭撤回扣押令被拒。(资料图片)

声称26年前在内地拾得女弃婴并把女婴收为养女的香港女子,14年前安排养女以另一身份来港,并想为养女申请在港居留,惟不获入境处批准,养女终在5年前自愿遗返回内地。养母遂以入境处决定令其养女多年来饱受节磨及经济损失为由,向入境处兴诉索偿62万,案件最后被撤销,惟养母一直不肯支付讼费,至费用增至逾4万元,入境处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请得押记令扣押养母于深水埗物业,养母指判令不公,一再提出上诉,今再被上诉庭驳回。

上诉人段酉娟,为入境事务处处长。事件源于1990年,上诉人声称和丈夫往内地旅行期间,发现一名女弃婴,并将她交给内地亲友照顾,替她取名“陈B女”。2002年4月24日陈B女持一名钟姓女童的证件抵达香港,翌日上诉人陪同陈B女到入境处自首,并讹称女童是她的亲生女儿,但处方不接纳,要将女童遣返,惟遣返令延至2011年6月24日才因陈B女自愿遣返才执行。

上诉人指入境处拖官司9年 

上诉人指入境处拖延陈B女案达9年之久,令她饱受拆磨和经济损失,于2013年4月在区域法院控告入境处,要求对方赔偿共62万元,同年案作件遭剔除。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但遭拒,并需付6100元讼费。

不之,她不服上诉命令和讼费评定,于2013年11月始分别再到区院及上诉庭提出上诉,又被判败诉,分别须支付4900元和21435元讼费,但她一直没有支付该笔21435元的讼费和法定利息,结果于2015年12月遭入境处申请将上诉人位于深水埗福华街的物业扣押,以支付该笔讼费、利息和押记令申请的讼费。2016年1月高院作出绝对押记令。

不服押记令提上诉再添逾17000元讼费

2016年4月11日她不服押记令,再提出上诉再被判败诉,并要付17750元讼费。一个月她告再上诉至上诉庭。

上诉庭今下达判词指,上诉人所提的理据都是重复陈B女遣返而向入境处索偿的陈词,与绝对押记令无关,故裁定她败诉,并须支付讼费;另因她申请完全缺乏理据,上诉庭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59号命令第2A(8)条规则,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间的口头聆讯中重新考虑本庭的裁决。

案件编号:HCMP 13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