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币少爷被捕背后 虚拟货币“造市”问题未解决?
自称“币少爷”的24岁男子黄钲杰,因怀疑涉及上周六(15日)的深水埗街头撒钱事件,涉嫌扰乱公众秩序被捕,成为舆论焦点。“币少爷”本身有推销虚拟货币FileCash Chains(FCC),连其林宝坚尼座驾也贴有FCC的标志。事实上,虚拟货币(又称加密货币)近年在全球大行其道,成为部分人交易以至公众投机炒卖的工具,其中比特币(BitCoin)于去年更一度大升。但由于这类虚拟货币本身欠缺实体经济支持,价格极易波动,一些细规模的虚拟币更被指涉操控造市问题。以FCC为例,货币的拥有权、交易活动高度集中在极少数账户之中。然而,目前香港法例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流于零碎,实际执行上亦受一定限制,难以切实监管。证监会较早前已经推出指引加强监管,但尚有细节需要厘清,其中太易“造市”的问题,就未有完善的解决方案。
虚拟货币成投机工具 惟价格易波动
所谓虚拟货币,就是通过虚拟空间发行及管控,在特定社群内让用户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货币。发行者可以利用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形式,在指定平台进行类似公开招股的活动,吸引公众注资购买。由于部分虚拟货币价格波幅可以十分厉害,确实吸引不少散户投机炒卖,试图获利。
除了直接炒币之外,虚拟货币亦可以俗称“挖矿”的方式取得,即是使用高性能电脑,经过解密方式获得虚拟货币,那些电脑就是俗称的“矿机”。虚拟货币发行人及其推销者,可以再进行“代理挖矿”、“代售矿机”等生意获利。解密的难度和所需时间,都可以由发行人自行调控。
可是,这类货币由于没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持,不为任何国家中央银行承认,它们的价值主要是基于公众的投资、集资概念等,币值可以升至天高,但也可以是零,波动会非常大。更甚的是,由于这些虚拟货币“创造”的门槛不高,会有很多“蛊惑位”。
FCC拥有权高度集中 仅69个钱包持有
以币少爷大力推介的FCC币为例,其交易情况可以在Etherscan网站轻易找到。从网站可见,FCC总发行量为2,100万颗,但合共只有69个钱包持有,即使假设钱包持有人的身份不重复,“玩家”最多也只有区区数十人。
在持有FCC的钱包当中,首23位钱包的持有量已占去总数的超过99%。其中3个账户的交易次数特别多,而套路也相当特别:一个主要负责买、一个主要负责卖、一个买卖几乎同时进行。换言之,FCC的拥有权和控制权实际上高度集中。相对于BitCoin由约2,000万个钱包持有,FCC“货源归边”情况格外明显。
投资常识,一种投资品货源愈归边,其价格高与低便愈容易由大户控制,小散户见价格被炒高,大户一下子派货便即时接火棒。如果在股票市场中,这种靠少数人买卖制造交投热烈的假象,极可能因“造市”问题而被金融监管部门甚至执法机关盯上。
虚拟货币“四不像” 监管法例有漏洞
现行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列明,只要证券交易行为的服务对象,是香港的投资者,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处香港,均会受到条例规管,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可是,虚拟货币的性质,说货币又不完全是、说证券又不完全是,香港政府只将其视为一种“商品”。所以,虚拟货币未必受相关法例的监管,又或是监管法例流于零碎而难以执行。
例如,香港证监会去年9月曾就ICO活动发表声明,指如果代币允许持有人获得类似股权或拥有权权益、公司一旦清盘时可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等,会被视为“股份”;如果代币是用作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可能被视为“债权证”;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码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资产匿名交易及持有 追查困难
然而,证监会亦在声明中承认,只有“个别”ICO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证券”。潜台词就是,由于每个ICO行为的集资目的、性质各不相同,未必每一个都可以利用现行的法例规管,有很大的被演绎空间。
至于其他监管漏洞,包括虚拟货币可以匿名持有和进行交易,监管机构较难追查交易是否来自香港,另外亦容易构成潜在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
证监会提新指引管理加密货币 细节须进一步厘清
事实上,证监会于10月底已推出新指引,加强监管加密货币,堵塞部分漏洞。主要措施包括:资产中包含超过10%加密货币的基金及销售经纪须纳入监管,不论资产是否合乎“证券”定义;推出“监管沙盒”,让各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试行部分监管框架,再决定日后的发牌规管范围。
不过仍有一些技术细节需要再厘清,例如牵涉可能的“造市”行为,在虚拟资产可以匿名持有及交易的情况下,到底如何追查资产持有人的身份?更进一步者,政府日后亦可能需要考虑订立专项法例,或在现有条例中明确定义何谓加密货币、订立对ICO的限制及发牌,并决定是否对相关的经济活动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