㓥房房东涉屡奸十岁女童案 揭事主母曾为生活费与被告性交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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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男房东否认强奸10岁女童案在高等法院审讯。(资料图片)

十岁女童与母亲在港住㓥房期间疑多番遭男房东强奸,案件在高等法院审理,控方今早读出女童母亲供词,当中透露,女童母当时与女童在港等候移居美国期间,因财困曾与房东性交以赚生活费,房东后更免她们租金三年。

48岁男被告,否认五项强奸罪,指他在2014年3月至6月期间,五度在粉岭的唐楼㓥房内强奸当时10岁的事主X。

事主与母内地来港 父移居美国

控方在庭上读出女童母亲于2015年1月15日在警署录取的口供,内容指原籍陕西的女童母,于2003年3在香港与1名60岁男电脑工程师结婚,并于同年7月在深圳诞下女童X,之后两母女一直居于深圳,05年她们取得香港身份证。

07年11月女童父亲到美国定居,09年8月女童要来港读书,母女二人迁到香港居住,并入住沙田一间供妇女入住的宿舍。

2009年10月女童母在上水火车站遇到同乡,同乡介绍她入住被告的㓥房,同年12月,两母女迁到于粉岭约150平方呎的㓥房居住,月租1,900元。女童母入住后与被告在㓥房中每周进行一次性行为,完事后被告都给女童母200至300元,因女童母生活困难,所以当作生活费。一年后两人性关系则隔数月才进行一次。另在2011至2013年期间,女童母没有再缴付租金予被告。

女童称曾遭威胁 “反抗就赶两母女走”

控方开案陈词指,2014年春天,被告到女童所住房间,当时女童母不在,被告便入房强行脱去女童衣服强奸她。女童在庭上供称,被告威胁说:“反抗就赶两母女走。”被告完事后还指着女童身上秽物说是精液。

控方指被告在之后两个月内,再上门三度强奸女童。最后一次犯案在前年6月4日,惟因女童母刚巧回家,被告即叫事主穿衣,并借口掩饰,当时女童母无怀疑。两天后,女童随母赴美与父亲团聚;至同年11月,她才透露自己被侵犯的事,其母于2015年1月带女童回港报警。

案件编号:HCCC 23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