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运动员性侵案】官称依证裁断或未反映事实 赞扬事主无私指证
七旬田径教练涉于9年前侵犯年约14岁女学员案,主任裁判官今(16)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练官在裁决时强调,法庭须依证供评估,做法及逻辑作判断,有别于社会运动,亦明言裁决不一定反映事实。他直言接纳事主事发后8年受#metoo运动影响决定说出事件,被告一年后才被检控,他相信事主并非出于报复或个人利益而重提旧事,更指她肯公开指证是勇敢无私的行为,不论裁决会否如事主所愿,她挺身而出都值得赞扬,亦希望裁决不会影响这场社会运动。
当事人承受压力、公开指证是勇敢无私的行为,会令社会愈趋公平;不论裁决会否如事主所愿,她挺身而出都值得赞扬。
信事主非出于报复或个人利益
练官在判决之初,指法理上没要求事主须在一段时间向他人透露案件,事主曾否向人披露及投诉内容只是部分证供。
他指#metoo运动是女性在父权社会受侵犯,尤其遭当权男性用制度长期欺凌,不再哑忍而作出的反抗。他接纳事主在8年后受该运动影响说出事件,非出于报复或个人利益。练官指当事人承受压力、公开指证是勇敢无私的行为,会令社会愈趋公平;不论裁决会否如事主所愿,她挺身而出都值得赞扬。
惟法庭须依证供分析
另一方面,他指法庭作用有限,不是推动社会运动的地方。练官强调裁决是依证供分析而作,不会受事主挺身的目的或社会大众意向影响,而裁决不一定反映事实。
练官指事主作供极其清晰有条理,前后不一致之处也有清楚解释,而法庭判断案情是否如她所言,只能按常理分析证供,及参照事主的日常行为。分析证供方面,除了考虑案发经过是否合理,也会考虑事主事发前后的证供是否相符。
总结事主供词列4项疑点:
第一,事主供称当时以双手肘支撑,上身重量集中于臂部,而其臂部贴床。官认为若无事主协助,被告难以褪下其内裤;
第二,事主称事后曾作7份文字记录,但各文有出入。虽然事主称撰文只为抒发情绪,但官指前后分歧会影响法庭是否可完全信纳其证词。
第三,事主遭摸阴毛1分钟间不知所措,没作任何行动。官称不能想像14岁少女面对此事会有何反应,但按情理应会作反应式动作,如缩避和伸手阻挡。
第四,事主在社交媒体表示事后对被告有生理厌恶,因有恩而勉强维持表面关系,却仍与被告表现亲暱、张贴与被告的合照、赠送礼物等。
期望裁决不影响#metoo运动
练官指以上4点单一而看未有影响法庭信纳其证供,但总体来看,法庭认为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疑点,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他重申裁决不一定反映事实,并希望判决不会影响#metoo运动。
案件编号:FLCC197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