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院前急救欠理想 学者倡订立“好人法”保障施救者免惹官非
近期成为“网络红人”的消防处虚拟角色“任何仁”,鼓励市民主动为伤者施救的同时,亦引起市民对“失救责任”的讨论,担心若伸出援手但施救失败,或需面对法律责任。香港大学急症医学部临床助理教授卫家聪今日(10日)参与电台节目时指,香港在院前急救表现尚欠理想,除努力推广急救知识外,政府应考虑早日订立“好人法”,加强市民见义勇为的信心。
本港心脏骤停的存活率较已发展地区低
香港大学急症医学部临床助理教授卫家聪出席港台节目《香港家书》时指,即使香港已属国际城市,但不论是15年前的医学期刊报道,还是香港大学急症医学部去年的全港性调查,近20年的研究显示本港心脏骤停的存活率徘徊在0.5%至3%,与其他已发展地区及邻近国家城市比较一直偏低。
卫家聪续指,提升心脏骤停的存活机会,需要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认为及早辨识患者,尽快求助,马上开始心肺复苏,及早送院救治,市民在紧急环境下第一时间伸出援手是重要一步。而不同机构已开始推广急救知识,引起市民急救当中法律风险方面的关注。由于急救时间匆忙,只具备几小时急救训练,即使考获资格,忙中也会错。倘若因此产生民事诉讼,虽说至今尚未有案例,施救者也会因担心法律风险,加上欠缺信心,于是袖手旁观。
香港尚未有“好人法” 建议政府订立法例保障施救者
卫家聪表示,“好人法”正正就是保障见义勇为施救者在非荒诞的失误免受民事疏忽诉讼。现时有立法保障施救者的地区和国家包括内地及台湾,以及欧美加澳大利亚等国。
一般而言,普通法是对一般人在紧急情况对患者急救,并不构成民事及刑事责任。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没有“好人法”,患者本人或家属都可以针对急救本身索偿,甚或透过报警对施救者进行刑事侦查。理论上法官根据一般普通法案例原则,会考虑整个施救过程,才决定施救者是否要负上责任。然而法律程序对与讼双方都是沉重压力,会吓怕好心人。
他希望政府考虑在不影响普通法的法律原则之下,针对心脏骤停的急救作出保障,减少争议范围,有助早日订立法例,加强市民见义勇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