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正式修订条例 劳审处可无须经雇主同意作复职或再聘用命令
撰文: 李家伟
出版:更新:
劳工署今(19日)修订雇佣条例,如雇员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劳审处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如雇主没有执行命令,雇主除须按现时的规定向雇员支付劳审处所判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外,亦须向雇员另外支付一笔上限为72,500元、平均月薪三倍的款额。
按照《雇佣条例》,并非因雇员的行为、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等实质理由解雇,以及在雇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放取有薪病假期间、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或作证以协助执行有关的劳工法例的原因而解雇雇员,以上都属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根据未修订的《雇佣条例》条文,雇员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并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劳审处必须取得雇主的同意,才可在其他情况符合下,作出该命令。然而在修订后,由今天(19日)起,雇员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并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而劳资审裁处(劳审处)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是恰当,且雇主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劳审处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而雇主如没有按照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除须按现时《雇佣条例》的规定向雇员支付劳审处所判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外,在修订后的条文下亦须向雇员另外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则属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