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广场入禀禁街头表演占公共空间 指不属静态康乐活动

撰文: 许家希
出版:更新:

不少主流和非主流的歌手也会于时代广场地下位置表演。时代广场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控告音乐人李冠杰和其他会于时代广场表演的表演者,指他们的表演造成滋扰,要求法庭宣告街头表演不属于公契中所指的“静态康乐活动”,并申请禁制令禁他们再于时代广场进行街头表演。

铜锣湾时代广场入禀高等法院,要求禁止街头表演者占用公用空间。(资料图片)

原告为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被告为李冠杰和其他非法占用时代广场露天广场进行街头表演的表演者。

公共空间开放作行人通道

原告指,1992年的公契订明原告将罗素街和勿地臣街交界的地方开放予公众,用作行人通道和静态的康乐活动。而原告拥有该公共空间的业权和管理权,而原告亦可保留全部权利去驱赶任何在公共空间造成滋扰的人。

指被告未得准许使用空间

入禀状指,首被告未得原告准许,透过其音乐平台City Echo主办和组织busking,而City Echo的Facebook专页也列出表演的日程,邀请公众到场观看。原告指,相关的表演制造的噪音高于70dBA,造成滋扰和影响其他使用该公共空间的公众人士。原告亦曾收过商场租户的投诉。原告又指,被告亦有摆放牌、扩音器和音响器材,同时表演吸引观众坐或站于表演者周围,均造成阻塞。

称从未默许被告作表演

原告曾致函和口头警告被告,但被告仍继续进行上述违规行为。原告称,首被告曾透过传媒承认在时代广场表演是要赚取金钱。而首被告又指曾得到原告默许进行表演,惟原告从来没有默许被告。

原告现要求法庭宣告busking或其他街头表演不属于公契中的静态康乐活动,又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被告们再占用该公共空间进行busking和街头表演,并要求被告赔偿。

案件编号:HCA22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