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许金山谋杀妻女罪成 他仍有权继承其妻的财产吗?
中大医学院副教授许金山涉杀妻女案,被告被指把注有一氧化碳的瑜伽球在妻子的私家车上,最后妻与同在车上的次女皆死亡。两名死者均是许的至亲,许更与妻联名拥有多个价值达半亿的物业,若许被裁定谋杀罪成,他是否仍有权继承其妻的遗产?
原来法律上有一个名为“丧失权力规则”的原则,限定谋害他人生命者,即使他是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法庭都有权取消其承继权利。
许氏夫妇有以“长命契”持有物业
《香港01》翻查注册资料,发现许金山与其妻黄秀芬以二人名义,或联名公司,共拥有7层村屋,部份二人联名持有物业,更是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即俗称“长命契”的方式持有,全部物业估计至今市值逾5千万元,且全部于其妻去世前一年多已清还或没有按揭。
法律原则:不容许犯罪而获利
虽然按照法例,两人若以联权拥有方式持有物业,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即可享有该物业全部业权,惟根据普通法原则,社会并不容许任何人以犯罪的方式获得利益。
如果施袭者因其暴行(包括杀人)获得利益,法庭是有权取消该施袭者从受害人身上所获取的利益(包括遗产继承权),其目的是要防止有人因觊觎财产而动杀机。因此,即使是以联权持有物业,在这情况下,也非必然地取得对方业权。
法律上的“丧失权力规则”
香港法例第23章《法律修订及改革(总合)条例》25款,亦明确指出,如果任何非法杀人者,为死者的法定财产继承人,并可凭以下四种情况下得到其遗产,包括:按遗嘱所定的受益人、据法律规定的、以信托形式转移,或是受害者临终赠与,法院有权根据丧失权力规则 (Forfeiture Rule) ,去阻止该非法杀人者继承被杀者的遗产。这规则的目的,是要防止任何人可藉非法杀死另一人,并从而在死者身上取得利益。
夫内地杀妻后继承权被夺
2010年本港也曾发生类似案件,坐拥近千万家财的濶太被丈夫在内地肢解并弃尸沙井。丈夫在内地被判谋杀罪成后,女死者的家人当时就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引用有关法例,撤销丈夫与其妻在本港的三个联名物业的业权。
即使有遗嘱都亦可剥夺其继承权
即使死者生前曾立下遗嘱,而向他行凶的凶手又正是其遗产受益人,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33款,凡法院觉得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本不应授予,或觉得其中有错误,法院可收回该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为妥当及适当管理该遗产及为实益享有该遗产的人的利益。
法院亦可将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暂时停职或将其撤职,并可规定由另一人继任以代替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及将属于该遗产的财产归属该另一人。因此,若有人生前曾立下遗嘱,表明身后将遗产给指定受益人,但该受益人袭击立遗嘱的人士,并被裁定非法杀人,法庭亦有权撤销该行凶者在遗嘱的所有权利。
周凯亮杀父母不能继承遗产
例如2013年无业男子周凯亮谋杀双亲并肢解了他们,虽然周父生前已立下遗嘱,表明将遗产平分予两名儿子,即周凯亮及其兄。后来周凯亮被裁定谋杀罪成,其兄之后向法庭申请,根据丧失权力规则,要求法庭撤销周凯亮遗产执行人的身份及继承遗产的资格。
负有刑事责任者 不能领取保险
除了遗嘱或遗产,保险受益人若把其保险投保人杀害,根据保险公司合约,亦不取得保金。本港2009年曾发生类似案件,任保险经纪的邹伟基,为偿还巨债,以女友名义购买一份价值280万元的人寿保险。邹其与一名朋友先将邹的女友灌醉,再把她带到尖沙嘴海旁把她掉落海,想装成其女友溺毙亡,惟最终被警员查出二人计划,邹最后被裁定谋杀罪成,保险公司最后依据条文,未有向邹发放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