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司机驾驶导致猫狗受伤时必须停车作公众咨询 今月底截止
撰文: 李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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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饲养猫狗的数目近年有所上升,虽然现行《道路交通条例》中有规定车辆发生意外而导致动物受到损害时,该司机必须停车,然而现行法例中“动物”并不包括猫狗。食物及卫生局联同渔农自然护署就修订《道路交通条例》,以规定司机于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狗只或猫只受伤时必须停车,已于今年7月展开公众咨询,有关咨询将于今月30日结束。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条例》第 56(4)条,当车辆发生意外而导致动物受到损害,该司机必须停车,并向警务人员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个人资料。涉事司机如因任何理由不提供上述资料,就须在意外发生后24小时,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务人员报告意外。
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饲养猫狗的数目有所上升,猫狗遇到交通意外受伤的风险亦随之增加。现时法例中的“动物”被界定为任何马、牛、驴、骡、绵羊、猪或山羊,由于猫狗并不受《条例》保障,法例未有规定司机在发生涉及撞到猫狗的交通意外后须停下,发言人称,为加强保障猫狗健康及福利,我们建议将《条例》第56条对动物的定义扩大至狗只及猫只。
食卫局联同渔农署已于2018年7月3日就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第 56(4)条展开公众咨询以规定司机于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狗只或猫只受伤时必须停车,有关咨询将于今月30日结束。另有建议称可将野生动物,如猴子及野猪,也包含在内,政府称对于有关建议持开放态度,会参考咨询收集得来的意见,才作最后的法例修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