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案】上诉庭拒批许可 曾终极上诉未绝望
撰文: 许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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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荫权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上月定罪上诉被驳回,其后曾荫权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今(31日)法庭颁下判词,驳回其上诉证明书的申请。由于曾早前已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故终极上诉仍未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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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今未有出庭应讯,法官指昨(30日)收到其律师申请指曾荫权因身体问体不能出庭应讯,同时递交医疗报告证明,获法官批准。
曾荫权于去年初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控罪指他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特首及行会主席的身分,参与处理雄涛广播的牌照等3 项申请时,未有向行会申报,他正与雄涛股东黄楚标就深圳东海花园物业在谈租约,被陪审团以8 比1 裁定罪成,被判入狱20月。上月上诉庭维持他定罪决定,但获减刑至1年。
认为原审官指引无遗漏
曾上诉时指,若辩方律师出错,是否能合理化原审官在解释控罪元素时的遗留。上诉庭认为这是令人疑惑的提问,更质疑是否辩方的策略,以便日后申请上诉之用。但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引导时并无遗漏,辩方律师亦无出错,认为毋须就这争议批上诉许可。
对“故意”解释亦清晰
另外,曾又质疑原审法官向陪审团作指引时,就故意的不当行为(wilful misconduct)的解释不当。惟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对“故意”的解释十分清楚,而陪审员亦建基于明显的证据,认为曾是知道与黄楚标的洽谈是与其公职人员的身分是有冲突的。
法官在判词中重申,想不透为何曾认为不申报与黄楚标的关系,能带来更多的公众利益。基于以上各点驳回曾的上诉证明书申请。
法庭不会就上次的上诉作讼费命令,但下令曾需就今次申请上诉证明书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CACC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