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误杀】 盲亨女儿与男友殉情 男方未亡为何成罪人?

撰文: 吕乐谦
出版:更新:

有车神“盲亨”之称的詹昌盛,其女儿于2016年与男友相约在青衣码头投海自尽。结果女方不幸身亡,而男方则获救。事后其男友一度被控以谋杀,最后控方接纳他承认误杀。案件今日(21日)于高等法院聆讯,其男友被判囚4年。香港过往也发生过不少有关约定自杀的案件,而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与他人约定自杀,惟当中最后有人获救,生还者须就这集体行动中丧失性命的人负上刑责,并被控以误杀罪名,即使对方未有死去,也能控以“协助及教唆他人自杀”,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

被告林嘉伟(左)被控谋杀女子詹咏岚(左)。(资料图片)

自杀不犯法 约同自杀却犯法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33A 款于1967年作出的修订,自杀并不属于刑事罪行。但此修订同时特别列明,参与有关自杀协定之案件,不在豁免刑事责任之列。

据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第5款(自杀协定)规定,凡两个或以上的人参与有意图导致所有参加者死亡 的协定,并最有人死亡,生还的参与者可被控以误杀罪名。

自杀协定属法律原则

有律师解释,自杀协定(suicide pact)为法律原则,幸存者须为失去或可能失去性命的人负上责任,但并无单独的刑事条例。因此参与自杀约定的生还者,有可能面对的控罪包括:

1.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7款,误杀,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2. 同一章第33B款,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盲亨”女儿詹咏岚与男友林嘉伟的寻死经过:

+12

相约自杀幸存者或被控

近年除了盲亨女儿殉情一案,香港也发生过不少有关约定自杀的案件。其中2017年1月及2月相继发生两宗有关案件,两对男女因感情问题分别在寓所及田螺车中相约自杀。案中各人虽然最终同获救,但均因“协助及教唆他人自杀”被警方拘捕。而盲亨女儿殉情一案中,由于女事主最终身亡,男方则被改控误杀。

约同自杀结果或不似预期

相约制定自杀计划,结果却不似预期亦有发生。印刷工人郭小明,因欠债而不断遭债主临门,他自觉有惭身边的人,并起轻生念头,却被他的同居的女友苏文丽发现,苏更称若郭走了她也不想活,并提出与郭同死。二人最后双双到超级市场买炭,并在2003年7月29日决定在住所烧炭,之前两人各写下遗书,并合卺交杯喝酒,惟最终郭却醒来,但苏已死去。

郭最后被裁定误杀罪成,被判入狱3年。当时的主审法官麦明康曾指,自杀协议削弱了生命的价值,违反公众利益,法庭必须判阻吓刑罚以表示社会不认同任何夺取人命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