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成“百搭”控罪 民权观察促修例防警方滥用
“不诚实使用电脑罪”订立十多年来,一直被用作“百搭”条例,如网上言论、偷拍、侵犯版权等,自占中及旺暴事件后更扩阔成为警方用作起诉民运人士“无限可能”的莫须有,有违条例立法原意。
民权观察成员王浩贤表示,涉及以言入罪的门槛理应要高,有关条例明显不够严谨,亦没明确及针对性的行为,故警方使用时超出原意,不排除已遭滥用,组织促警方日后必先获副刑事检控专员批准,才可以此例作出检控,律政司亦应尽快检讨及研究修改条文。
早年立法未考虑平衡人权元素 互联网普及条例变“百搭”检控
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1)条的不诚实使用电脑罪,任何人士如有意图或目的取用电脑(obtaining access to a computer),作犯罪、意图欺骗、不诚实地获益、导致他人蒙受损失等,未获授权及不诚实地使用电脑,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5年。
条例于1993年完成立法,当时互联网仍未普及,亦没有facebook、youtube等供人发表意见的平台,而电脑是专门的科技,用于处理数据、银行交易,故立法没考虑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表达自由等人权元素。近年,互联网普及、网上社交平台的兴起,在人人都是“KOL”下,法例虽无介定何谓电脑,但已有案例指智能装置已属电脑的一种,因此衍生161条可应用于起诉偷拍案、网上鼓吹集结、冲入礼宾府等言论。
例如早前协和小学教师用手机偷拍小一入学叩门试题,并传送开去,被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惟高院法官本周初颁下判词,维持案中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彭中屏下达的判词指,指若不诚实取用电脑控罪的演译过广,有可能造成一些荒谬的情况,例如若有人在公众地方偷拍女子裙底,他可能干犯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但拍摄本身并不构成罪行,而控方若想检控该疑犯行为不检,需要多于两名证人作证;惟该疑犯若是用数码相机,又可以引用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律政司在裁决下达后,突然发出内部备忘,“叫停”了相关类型的案件。
条例欠严谨 难防执法人员滥用 刑事法例应有针对性
王浩贤表示,就近日协和小学女教师泄漏试题案,高等法院裁定律政司再败诉,参考判词中可见,法庭对律政司以不诚实使用电脑罪(下称161条)提出检控的主张,将有关罪行无限延伸的诠释,会得出与既有刑事法律原则不一致的异常情况,并非其立法原意,民权观察欢迎有关裁决,法庭厘清该条例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他指出,涉及“以言入罪”的的门槛理应要高,因涉及刑事检控,过去十多年条例明显不够严谨,难以防止执法人员滥用,强调刑事法例的罪行必须要明确、清晰、有针对性,“百搭”法例会将罪行定得过于宽阔及含糊,161条正正不合时宜,违反当初立法的原意。
条例被滥用检控政治事件 恐收窄言论自由
王浩贤观察所见,自2014年占中后,政府开始有明显趋势使用161条去检控网上言论,并大多数用于与政治有关的事件,包括2016年一名人士于占旺期间网上鼓吹到旺角集会等,担心日后如网上高呼“结束一党专政”同属违法,条例无限扩阔的应用,恐对本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表达自由的人权造成威胁。
他批评,政府用161条去拘捕、检控网上言论的事主,是“技术性地取巧”,因较易达到成功定罪的门槛,一般市民怕麻烦大多会认罪,因负担成本高,如每月续保、警署报到等,需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加上,他忧虑,拘捕本身具阻吓性,事主及其身边的朋友将不敢再发表言论,从而造成寒蝉效应;如目的不是要控告,而是出于政治因素从中取得情报,更加是不当的动机,超出条例的原意,故161条应要严谨,防止执法人员滥用。
经副刑事检控专员批准才可起诉 另设罪行处理偷拍案
因此,审视现时不诚实地使用电脑罪条例过于宽阔,民权观察建议警方必须在律政司的法律指引下,参考袭警罪的做法,至少获得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的批准,才可以161条提出检控。
另外,律政司应检讨161条的条文,并研究修改条文以更充分体现法庭的裁决及该罪行的立法原意;因应协和小学案,律政司暂停涉及智能电话罪行案件的检控程序,尽快定立专门罪行如窥淫罪,处理偷拍等不当行为,取替以161条提出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