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诽谤案】赔偿仅300万未必够讼费 解读判词点计赔款
中草药洗发护发用品霸王国际集团,指壹传媒旗下刊物《壹周刊》在2010年7月一篇名为“霸王致癌”的文章含诽谤成分,霸王的销售自此大受影响。法庭今(周一)下达判词,虽裁定文章严重影响霸王声誉,但只须赔偿300万港元,与霸王要求的6.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7亿港元)相距甚远。细读269页判词,法官清楚解释赔偿额背后理据,也为诽谤案的赔偿计算方法,设定具参考的指标。
原告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国内生产商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声称《壹周刊》的报道刊出后,内地销售市场急促下滑。法官陆启康根据聆讯时所得资料,认为原告在内地的销售损失合共约6.4亿元人民币,香港市场的销售损失亦达1924万人民币(共折合约7.7亿元)。然而,霸王并没有提出索偿香港市场的损失,故法官只须决定对内地市场的影响。
《壹》不在内地销售 内地订户只有49名
不过,法官认为霸王无法证明在内地的损失,与《壹周刊》的不实报道有直接关系。他指出,《壹周刊》根本无法运到内地销售,在2010年7月诽谤报道刊出时,该周刊只有49名订户是以内地电话或电邮登记,当中更只有24人曾阅读及点击过该报道,可见内地人士多是从其他第三者的转载而得知报道内容。
内地转载有霸王回应 难明内地人停买原因
陆官也有留意该些内地的转载报道,虽然有引述过原作内容,但大都有内地传媒再作出的个别调查,而且大都有刊出霸王一方有关含“二恶烷”的回应,及内地检证指霸王产品安全的报道。为何内地消费者仍会突然停买霸王产品,法庭没有内地市场情况及消费者习惯的资料,实在不能确实个中原因。
内地法律下 《壹》毋须负责第三者转载恶果
此外,霸王受影响的地域主要来自内地市场,这亦牵涉内地法律的问题,因内地法律中,被指诽谤的一方是无须就第三者转载所做成的损失负责。法官指,就本案而言,并无证据证明《壹周刊》曾与内地传媒联合发布有关消息,他们亦无法控制内地转载的情况,故认为他们无须就这些发自第三者的转载言论负责。
报道不负责任 不等于恶意
法官又认为,涉案的文章含诽谤成份,但不负责任不等同于有恶意,故亦不作惩罚性赔偿。而言,文章确对霸王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故单就声誉损失,亦要赔偿原告两公司合共300万元。
虽然法官判壹周刊须支付霸王的八成讼费,而霸王在去年39天的聆讯,由擅长诽谤官司的资深大律师鲍永年及另一名大律师代表,估计讼费达数千万元。但讼费和赔偿,相较霸王原先索偿数亿元,仍是相距甚远。
案件编号:HCA 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