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涉鞋面放装置偷拍案 官指证人未能确证有偷拍 裁被告脱罪

撰文: 冯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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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涉嫌在旺角地铁站内偷拍女子裙底,被控一项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案件今(17)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余俊翔暂委裁判官虽觉被告可疑,惟证人未能确证他有作偷拍行为,认为控方未能合理证明被告犯罪,裁休班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英裕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资料图片)

被告英裕泰,34岁,被控于2017年1月21日在旺角地铁站近E出口向上移动的扶手电梯作出猥亵行为,即将其右脚重复地踏至X的裙底范围内拍摄X的裙底照片。

目击警员难见被告鞋上有拍摄装置

裁判官表示,事主X虽站于被告前方,但中间隔著X男友,其身躯遮住X下身,被告难以拍摄其裙底,又指X当时侧身向后与男友聊天,却未有留意情况。他又认为当时地铁站繁忙,目睹事件的警员与被告中间相隔4人,被告又背著大背包,难以看到他鞋上是否有拍摄装置。

被告未能解释为何身上有装置

裁判官指被告未能解释为何出现在旺角地铁站,期间一直更改理由,一时表示去取鞋,一时又指准备回家,的确形迹可疑。另外,被告又未能解释为何身上有拍摄装置,认为其说法不可信,亦非诚实可靠证人。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WKCC 2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