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塌天花】终院案例:影响结构工程必须入则

撰文: 林裕华 陈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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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塌天花事件,校方承认未有向屋宇署入则,究竟校方、承办商,认可人士是否要负刑责?有法律学者分析,《建筑物条例》虽无条文列明规管绿化工程,但终审法院在2007年的案例已阐明,无论是建筑物内部还是外部,任何工程只要可能影响结构,便要入则,故承办商刑责难免;至于认可人士有否刑责,视乎参与程度,校方若是不了解条例,则应不涉刑责。

城大塌天花事发至今,城大已成立小组调查,屋宇署亦正调查刑责谁属。(资料图片)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二条,列明受规管的建筑工程,包括任何种类的建筑物建造工程、修葺、拆卸、加建、排水工程等。而《条例》第41条列出,部分工程可获豁免规管,包括不涉建筑物内部结构的工程。

不过就今次城大塌天花事件,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称,不少工程师及建筑师误以为天台工程可据《条例》第41条豁免,但其实忽略了2007年终审法院就有关豁免的阐释。

汀兰居未落成前,曾有诉讼争议。(Google Map图片)

07年案例判词:天台工程若影响结构 不能豁免规管

终审法院在2007年曾审理一宗民事案,该案是信和置业与恒隆集团就荃湾一个酒店项目(现为服务式住宅“汀兰居”)的工程争议,收购该酒店项目的信和认为,负责兴建的恒隆货不对办,要求恒隆退还3.2亿元订金及赔偿损失,最后信和胜诉。该案当时曾就天台安装混凝土柱基及钢造吊柱而争拗,其后终院判词就《条例》第41条的豁免规管作诠释,订明凡涉及建筑物结构,则不能获豁免。

张达明由此案例分析指,是次塌天花事件中,城大陈大河综合会堂顶部的绿化工程范围甚大,必属《建筑物条例》所定义的建筑工程,工程亦明显会影响楼宇结构或负重,不可能属获豁免的工程,故承办商须入则申请,并得屋宇署批准。他续称就相类案件,一般而言,承办商难逃刑责,至于负责认可工程的测量师行,有否刑责要视乎参与程度多少,校方若是不了解条例,则应不涉刑责。

追究刑责尚未知结果,城大则在“补镬”,清除校园内各大楼的天台植被。(陈惠娴摄)

最高刑罚:罚款40万元及监禁2年

据《建筑物条例》第14(1)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屋宇署书面批准及同意,不得展开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而据《建》第40 (1AA)条,未经批准及同意便展开工程,最高可判罚款40万元及监禁2年。

屋宇署回应指仍在调查事件,不宜评论,又指正循多个方向包括建筑物图则纪录、屋顶覆盖物的物料、厚度及重量、屋顶的排水系统设计及状况,以及已倒塌金属支架的结构状况等,亦正联络与事件有关人士,包括向目击者索取资料,以确定倒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