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服务对象发生关系 教师宽松过社工医生
补习名师被揭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全城热议。《香港01》了解过三个因工作需要或须与服务对象建立深厚关系的专业,分别为教师、社工及医生,但三个界别的专业守则,对于是否可与服务对象拍拖及发生性关系,严宽程度却不一,社工及医生明确禁止性关系,教师守则则最宽松,并无明文禁止师生恋或性关系。
1. 社工易知对方需要和弱点 守则严格
适用于本地注册社工的《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列明,即使双方同意,社工都不应与服务对象有任何性接触。《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亦禁止医生跟专业上有关系的人士,发生不正当或不道德关系,条文虽然没有明确指向性关系,但有前线医生称,按照他们理解,医生不可以跟病人拍拖,更遑论性行为。社工及医生一旦违反以上守则,最严重可被“钉牌”。
社工注册局成员邵家臻解释,因为工作需要,社工较易了解服务对象的情感需要和性格弱点,“社工守则列明禁止性行为,乃避免他们藉其工作所得资讯,操控服务对象。”但他认为社工的一套不能完全搬到教师身上,“始终不同师生的接触程度不同,不能把问题过分简单化。”
2. 医生守则不准不道德关系或通奸
医生的专业守则规定,任何医生不可滥用其职位,从而与其专业上有关系的人士发生不正当或不道德的关系,或通奸。探究其守则内容,除了规管性接触外,更加规管两者的“关系”,即可能连拍拖也未必容许,监管可以说比社工更严格。
3. 教师守则最松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下称教师守则)唯一提及师生亲密关系的条文,是“不应利用老师的专业身分,在学生身上谋取私利”,“私利”固然可包括性关系,然而,除非教师涉及跟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俗称“衰十一”)干犯刑事罪行,可被教育局注销牌照。一旦涉事学生年满16岁,并在“你情我愿”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即使有机会影响专业判断,当局或操守议会均无从追究。
教师人员专业操守议会在90年代曾讨论禁止师生恋,议会前主席韩连山忆述,当时支持及反对意见“五十五十”,最终没列入相关条文,“虽然守则没有列明,但我以往都会经常提醒教师,不要给予错误信息学生,对师生恋要有所警惕。”
不过,韩连山认为无需要收紧守则,师生恋责任也不应全由教师承担:“我想我们不应那么迂腐,禁止任何人谈恋爱,更重要是让学生早日知道,一段亲密关系会带来什么影响和代价,学生也要为行为负责任。”中学校长麦耀光也认为师生恋定义广阔,难以禁绝,首要靠教师自律,但他个人反对师生恋,尤其是发生性关系,“这或牵涉及利益冲突,当师生有了亲密关系,教师出卷、评分都可能受影响。”
但不论是中学抑或大专学界,能“修成正果”的师生恋一直存在,“有个例子是,一位中学男老师待女学生毕业后追求,最后两人结婚,原先女学生的同学,最后要称她做‘师母’。”韩连山说,学界的确有健康、发展良好的师生恋,而表明反对师生恋的中学校长麦耀光亦坦言,感情难以禁绝,不排除个别例子可开花结果。
专门研究两性关系的港大社工及社会行政学系副教授何式凝认为,社会和身边人的体谅、提供倾诉空间,是对师生恋中的学生最好的保护,应该令学生相信不会被批判,尽情表达感受,外人才可提供适切支援。她解释,师生恋关系中二人的权力不对等,“较弱势的一方(学生)或以为自己没有选择权,但事实不是这样,由是否公开恋情到是否发生性关系,都是可以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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