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食环署弃置其近千件货物 女小贩索偿胜诉获赔$4466
撰文: 李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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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小贩植细美称去年在长沙湾一处后巷存放逾900件货品,被控妨碍清扫垃圾罪,货品更遭食环署清走。她认罪罚款后获颁令可取回货品,但食环只退回当中18架残旧手推车,而车上的货品却已不知去向被当成垃圾弃置。她质疑食环署清场前未按法例张贴告示,亦无给予4小时通知期,因而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逾4.5万元损失。
小额钱债审裁处今就案件作出裁决,认为食环署蓄意干扰申索人的财产拥有权,需要为此负上责任,裁定女小贩植细美部分申索胜诉,食环署须赔偿4466.66港元。植细美在裁决后情绪激动,大赞法庭的裁决公平公正,是“天地有眼”。
审裁官今裁决案件,指申索人能够提供手机录影片段作证明及解释,而在盘问下证供亦没有受到动摇,加上食环署职员作供时并不能确认片段并非于案发当日拍摄,审裁官在相对可能性标准下,因此认为植细美的证供可信,接纳将其手机录影片段成为证供。
审裁官其后又指,认为女小贩的货品外观大致完整,认同是有价值并非垃圾,加上食环署职员运走物品前,并没根据条例发出告示,且并非如条例规限的检取物品,而是直接弃置,认为食环署蓄意干扰申索人的财产拥有权,需要为此负上责任。
而在审裁裁决赔偿金额时,审裁官引述申索人称是依赖记忆去列出被清走的物品,但申索书中所列的物品有51项约1000件,加上每项物品数目、价钱都不同,审裁官认为单凭记忆列出并不合理,所以不接纳植细美在申索书的索偿,遂只以录影片段作为证据,确认曾在片段中出现过的行李箱、洗衣机、单车及轮椅等约十项货品,依申索人申索书中的二手价,推算出植细美获赔偿4466.66港元。
虽然最终食环署须赔偿金额与最初索偿金额相差达4万元,但植细美对裁决仍感到十分高兴,称“唔系钱嘅问题”,指法庭的判决是还她一个公道。她又大赞法庭的裁决公平公正,是“天地有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