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社团条例》因政治而生 禁香港民族党早有伏笔?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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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17日)表示,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并指这是1997年回归后第一次引用有关权力。
其实今次事件焦点的《社团条例》第8条,是在后过渡期,由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6月通过,并在回归后生效。根据条文,如社团事务主任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而对于何谓“国家安全”,《社团条例》的释义明确包含“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1949年订《社团条例》 为管束国共关连组织

《社团条例》于1949年制订,规定社团须强制进行注册。有说当时二战结束不久,社会治安问题千头万绪,加上内地政局动荡,不少内地移民来港并成立形形色色的组织,支持国民党与共产党的组织争斗不休,更和港英政府时有冲突,冲击社会治安,因此当局透过订立《社团条例》加以规管。条例赋权社团注册官,可拒绝任何属于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政治团体的属会,或与该团体有联系的本地社团的注册。

当时港英政府表示,立法目的为“备存有关香港所有社团的纪录、掌握对各社团宗旨的认识,以及加强对社团作出管制的权力。”亦因涉及治安问题,社团注册事宜属警方管辖。

到1992年,由于港英政府认为《社团条例》不符合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因此修订《社团条例》,改为较宽松的版本,以通知制度取代注册制度,不遵守通知规定的社团,罚则也相应调低。

另外,条例所涵盖的“有损香港安全”,只能针对香港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或福祉,不能视作保障政府或代表部分或少数利益人士的生存或福祉,例如要涉及恐怖主义等,当局才可行使。

李家超表示,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林若勤摄)

中英争拗 北京拍板改例

由于中英双方九十年代在政制问题出现分歧,中方另起炉灶成立临时立法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指出1992年的《社团条例》修订是“重大修订”,不得在回归后的香港生效,要由香港特区自行立法。

在同年5月,行政长官办公室向临时立法会提交《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订定在1997年7月1日特区成立后的《社团条例》,大致回复1992年修订前的版本。当时临立会成立了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最终在6月14日通过。

最终版本的条例订明,在下述情况下,社团事务主任在咨询保安局局长后,可拒绝任何社团的注册或拒绝予其豁免注册:

(a) 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 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所以今次外界关注,保安局是否有证据指出民族党的活动涉及破坏国家安全,才考虑取缔。不过,根据现时的条例,主要依据社团注册主任的判断,只要他认为涉及“维护”国家安全时,即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

记者协会发声明,关注警方建议保安局长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引证的文件中包括大量传媒报道,忧虑做法影响言论自由。(梁鹏威摄 )

“国家安全”指保卫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 但无具体行政指引

至于何谓“国家安全”?其实当时法案委员会进行了颇为详细的讨论。行政长官提交的草案建议,国家安全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委员会大致同意这个定义。

当时亦有委员要求当局再进一步,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应向警务处处长发出和应用“国家安全”此项考虑因素相关的行政指引,指明在什么时候有何种应用方式,并与民主社会的标准一致。

不过在回归后的1997年7月25日,政府表示基于:(1) 经常有很多社团成立,难一概而论;(2) 《社团条例》并不要求警方作出临场判断决定是否拒绝注册,警方有足够时间先行咨询保安局局长。

所以最后政府没有发出相关行政指引,并建议警务处处长在应用《社团条例》所订有关“国家安全”的考虑因素时,应视乎个别情况作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