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记者查册须申报目的 业界:被逼自揭底牌 否则涉虚假陈述

撰文: 甄挺良 林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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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处本月一日悄悄改变网上查册规定,查册人须先在声明选填目的才可登入,但选项并无新闻采访一栏,令外界忧虑阻碍传媒追查商界、高官资料。事隔两日,公司注册处晚上发稿解释,有关申报目的的其中一个选项,已涵盖让记者搜集资料,即继续容许记者查册。不过,有传媒组织批评,对于侦查报道而言,要先申报目的如同自揭底牌,让政府知悉传媒一举一动。有大律师指,若传媒虚报目的,可能触犯虚假陈述。

公司注册处指,第7选项已涵盖记者就新闻报道搜集资料。(公司注册处网页截图)

公司注册处的声明指,新安排下的查册声明,9个目的选项中,第7项即“为了确定该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其前董事的详情”,可涵盖记者就新闻报道搜集资料,而第7选项并不要求查册人士须与相关公司或人士有“往来”,故记者可查册。

查册是侦查报道的常用手法之一,有记者团体批评,要先填目的如同自揭底牌。(林松澧摄)

未经咨询改安排 吁政府记者会解释

不过,国际记者联会亚太分会项目经理胡丽云直指,侦查报道都要先经秘密调查,批评现时公司注册处要求填报目的,便等如令传媒自揭底牌,令政府能知悉各传媒正在调查什么。她又指,公司注册处未经咨询公众,突然有此安排,明显因2013年未能通过修订《公司条例》,削弱查册可取得的个人资料,于是以行政手段绕过需公众讨论的修例。

近年在不少调查都显示,香港的新闻自由度都下降。胡丽云称,现时公司注册处改变查册安排,亦让人再度担忧香港的新闻自由度,故国际记者联将载述今次事件,她希望公司注册处能召开记者会,清楚解释今次新安排的源由。

大状:虚报目的 或干犯虚假陈述

传媒若然如实作出声明等同“自揭底牌”,但若为避免让政府知悉调查,而虚报目的,又会否有刑责?法政汇思成员、大律师吴宗銮表示,公司注册处若发现有关做法,确可能会控告虚假陈述罪,而遭调查的人士也可能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吴宗銮解释,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一的第3原则,列明“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若传媒所取资料的用途,并非当初填报的目的,便应先征求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拒绝,但传媒依旧报道,当事人便可向私隐署投诉,若投诉成立,该署会要求传媒作补救措施,包括撤回报道及道歉,甚至检控。他批评,公司注册处有关新安排是多此一举,有碍公众使用查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