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黎智英掟猪杂 强记鸡粥老板囚15周 官斥目无法纪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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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2014年在金钟占领区被投掷猪内脏,其后3人被控普通袭击罪。控罪指他们袭击黎智英,及两名帮忙的纠察郭绍杰、柯耀林。两名被告早前被裁定袭击黎智英罪成,另一人则被裁定袭击黎智英罪名不成立,但袭击纠察罪成。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李绍豪直斥案情严重,众人行为目无法纪,3人判囚9周至18周不等。

三名被告依次为厨师陈国雄(30岁)、强记鸡粥东主叶永志(44 岁)及商人李小龙(45岁)。陈国雄被裁定袭击纠察郭绍杰及柯耀林罪成,袭击黎智英则罪名不成立,被判囚9周。叶永志则于早前承认袭击黎智英,经审讯后被裁定袭击郭绍杰罪成,被判囚15周。李小龙经审讯后,被裁定袭击黎智英罪成,判囚18周。

三人立即提出就定罪及判刑上诉,获裁判官批准保释等候上诉,各以10,000元保释金保释外出,其间不得离港。

被告于记者、民众的众目睽睽下,仍然袭击纠察,是目无法纪,更有可能破坏社会安宁。
裁判官李绍豪
首被告陈国雄(右)及次被告叶永志(左)分别被被判囚9及15周。(资料图片)

求情称原想向儿子掷内脏

代表首两名被告的律师呈上求情信,声称明白案件有政治色彩,但请求裁判官考虑撇开政治色彩,被告还押候审至今两星期,已是对被告很大的教训。次被告叶永志跟感化官会面时,亦坚称是次只是带同维生的动物内脏,到占领区找儿子,想将内脏投掷于儿子身上,以示自己辛勤工作,裁判官明言不接纳有关说法,更斥责案情严重。

第三被告李小龙的律师求情时就指,李小龙于案中角色较轻微,但裁判官立即澄清,依“共谋犯罪”概念,即是即使涉案被告角色稍有不同,刑责一样。

裁判官判刑时直斥,案情为同类案件严重,两次用力以内脏投掷黎智英,以手推车运来内脏的行为明显有预谋,虽然未有使用凶器,向黎智英投掷前却出言粗口辱骂,明显唯一意图是羞辱黎智英,弄污其上衣,并要心理打击黎智英。至于当首两名被告遇上纠察,裁判官直指他们于记者、民众的众目睽睽下,仍然袭击纠察,是目无法纪,更有可能破坏社会安宁。即使被告其后于逃脱时被撕破上衣,裁判官亦指是被告自己的犯罪行为招致,与人无尤,故认为监禁是唯一合适的判刑。

案件编号:ESCC324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