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陪审团问何谓“意图”? 官指可以是刹那间情绪影响
撰文: 许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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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旺角骚乱,梁天琦等5人涉暴动案,陪审团退庭商议约17小时后,向法官询问第一条问题,有关意图的定义。法官指意图不等于动机,意图不一定是有周详计划,也可以是刹那间的情绪影响,并须考虑被告当时有做或没有做特定的行为。
陪审团突问何谓“意图”
法庭于今午约五时开庭处理陪审团的问题。陪审团的问题是问有关第2至第6项罪名,即4项暴动及1项煽惑暴动的罪名中,控罪所指的“意图”是否有特别的法律定义。
法官彭宝琴指,“意图”没有特别的法律定义,是一般的日常用语。决定被告的意图时,需考虑被告当时有做或没有做的行为,及有做和没有做相关行为的影响;又需考虑被告有说或没有说的话。
官指意图不一定是周详计划
彭官又指,被告的意图不一定是在周详计划下形成,可以是在刹那间或一时情绪影响下形成。控罪只要求控方证明被告关键时候的意图,不是动机。
而有关意图和动机的分别,彭官举例指,一个人为了不想见到患病亲人受苦,而帮他了结生命,纵然他的动机是帮亲人解除痛苦,但意图则明显是杀人。她提醒陪审团,基于已确立的事实基础的推论,必须是唯一的合理推论。若陪审团就意图能同时对被告作出有利和不利的推论,陪审团便不能采纳对被告不利的推论。
案件编号:HCCC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