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女儿打赏男主播近十万元 父亲起诉直播平台追讨
内地一名父亲声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不满12岁的女儿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并用支付宝打赏男主播近10万元。该男子以女儿为原告,将直播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父亲:女儿一天内用其手机打赏男主播99,812元
51岁的张先生回忆,2017年6月14日下午,女儿小晨(化名)放学回家后,对他说“要借手机给妈妈打电话”,他毫不迟疑地掏出手机给女儿。6月17日晚,他准备用手机支付宝呼叫网约车时,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说,支付宝的钱花没了。
仔细询问后张先生了解到,女儿借走手机当天,用手机登录一个直播平台。从下午4时28分开始,小晨用支付宝不断打赏男主播,直到22时22分才结束,当天共计打赏99,812元。张先生说,此后连续三天,小晨放学后均以同样名义用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每次少则1元,多则9998元。
直播平台公司: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岁以下未成年人
张先生发现事件后,与平台客服经理电话联系。他告知对方,名为晨姐(小晨网名)的直播用户未满12岁,要求退还打赏款。“对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又以没有直接证据为名,拒绝还款。”张先生称自己曾以丢钱报案,在此前交涉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
张先生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民法通则,小晨未满12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昨日(3月6日),案件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直播平台公司表示,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岁以下未成年人,张先生作为小晨父亲,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该公司并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表示:“打赏的钱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平台、公会、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
律师:要证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作打赏是难点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如果是小晨及其父亲张先生所说,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打赏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可认为是一种不当得利,赏金应该退回”。
“从账户上和支付情况看,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未成年进行打赏,是案件的关键。”赵虎解释,也就是张先生如何能证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去操作的,这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