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炒叶蔚琳】职工盟斥资方可耻 已入纸组工会解雇或违法
九巴月薪车长大联盟发起人叶蔚琳早前发起罢工,引起社会关注。叶蔚琳向传媒透露,已收到九巴的终止雇佣合约通知,难免令人联想资方有意秋后算帐。
职工盟总干事蒙兆达批评资方做法可耻,“讲一套做一套”,他又忧虑,当时叶非以工会身份或名义发动罢驶行动,未必可获法例保障,因现时《雇佣条例》保护范围仅适用于职工会会员,又认为资方趁工会未正式成立前“先下手为强”,无疑是对工会的一种迫害。
但他强调,倘叶车长已进入筹组工会“入纸”阶段,资方解雇或属违法。劳工处回复《香港01》查询指,雇佣条例保障雇员行使参加职工会的权利。 如雇主因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而遭解雇,可被检控;又指会与有关人士联络,如有证据证明任何人士违反劳工法例,定必作出检控,但未有回复叶蔚琳是否已开展申请筹组工会程序。
受《职工会条例》保障
蒙兆达指,叶车长已高调表明筹组工会意向,现阶段将其解雇,形同秋后算帐,且事发不久,亦难免令人联想到其意图。
他又强调,倘员工于筹组工会期间,遭到解雇,即使处于“入纸”阶段,仍然受到《职工会条例》保障,“如果九巴趁佢搞工会前下手,就摆明有心走法律罅!”
蒙兆达认为,九巴今次突然“变面”,令早前与叶车长会面的举动犹如“做骚”,“佢一方面走去同叶车长倾,一方面话有诚意解决,但转个头就秋后算帐。”
他认为,今次事件预示不能单靠法律保障,劳工处应及时介入斡旋,各大工会亦责无旁贷,亦应联合支援,“今次唔系一个人的事,如果连佢份工都保唔住,打工仔日后都有难。”
港府应修例堵塞漏洞
根据《基本法》第27条,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而《雇佣条例》第9条亦列明,雇员参加罢工,雇主不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下,即时解雇他。换言之,雇主只需按法例给予代通知金下,仍可与雇员终止合约。
蒙兆达解释,现时《基本法》表明员工可享罢工权,惟《雇佣条例》仅指不可因罢工即时解雇,但对于是否意味雇主给予代通知金下,便可终止合约,则未有明确表示,“《基本法》同《雇佣条例》明显唔同步,《基本法》好似名存实亡咁。”他认为,港府有必要修例堵塞漏洞。
国泰工会黎玉婵倡设立集体谈判权
国泰空中服务员工会内务副主席黎玉婵亦表示,1993年当年发起17日罢工的国泰前工会领袖庄静琳,亦曾被国泰秋后算帐。她表示,当年国泰安排数名保安经理在庄静琳前往新加坡的航班上,向她拿取数包果仁,随后插赃嫁祸,置于工会副主席的行李内,指她偷窃航班财物而被解雇;庄静琳随后曾控告国泰诽谤,双方最后庭外和解。
黎玉婵表示,是次九巴解雇叶蔚琳,反映过去廿多年仍无足够法例保障工人权益,直斥九巴离谱。她表示,现时只有防止歧视工会条例,无白纸黑字要求雇主不能解雇参与罢工的员工,“炒咗你都无佢办法”,认为条例形同虚设,惟有设立集体谈判权,才能确认工会存在、保障员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