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旺藐视法庭】黄浩铭不服定罪提上诉 官:清场事件全港都知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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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旺藐视法庭案,黄浩铭等人阻碍执达吏清场,被裁定藐视法庭罪成,黄被判囚4个半月,他不服定罪上诉,高院今(5日)开庭审理。上诉方指法庭须证明黄有“特定意图”干预司法工作才能定罪,但上诉庭法官质疑,清场一事经传媒广泛报道,全香港都知道,既然黄案发时清楚自己在做甚么,仍坚持不离场,证明黄的“特定意图”是否必须和有意义。

黄浩铭因“反新界东北发展拨款案”和“占旺”刑事藐视法庭案入狱。(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原审官指黄行为奚落执达吏

上诉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定罪的标准只是被告有“基本意图”蔑视法庭,抑或要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干预司法工作的执行。原审法官陈庆伟认为,刑事藐视法庭的罪行中,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去干扰司法工作执行。以本案为例,黄案发时不断质问执达吏:“人系咪障碍物?”某程度上是奚落执达吏,并煽动人群继续抗争,控方只需证明黄浩铭在清场范围逗留,可能损害或干扰司法工作,即可将黄定罪。

辩方指控方未证“特定意图”

代表黄浩铭上诉的资深大状李柱铭称,根据案例,涉及出版和对法庭当面作出蔑视的案件,才会满足于“基本意图”的定罪标准,本案的情况较特殊,法庭在处理刑事蔑视法庭时应采用较高标准,要求控方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干预司法工作。

上诉庭称全港都应知道要清场

上诉庭法官却指清场一事经传媒广泛报道,全香港都知道,反问李柱铭:“你个当事人点解仲系现场?”法官又质疑,既然黄案发时清楚自己在做甚么,仍坚持不离场,原审法官是否仍必须考黄的“特定意图”?证明他有“特定意图”有意义吗?

聆讯下午继续。

案件编号:CACV25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