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间46宗非法填塘 有个案以种草恢复现状 公署批生态价值不同

撰文: 黄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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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今日(1日)发表主动调查报告,发现规划署与环保署在私人土地倾斜建筑废物及堆填活动的规管有其不足,批评规划署在执管遭破坏土地的时间冗长,过去12 年间只有8%于指定限期内遵办。
此外,在46宗涉及填塘的个案,规划署要求其中3宗可以种草取代渔塘,申诉专员刘燕卿指出渔塘本身具生态价值,种草并不能恢复渔塘状况,认为做法并不理想。

刘燕卿认为,渔塘本身具生态价值,种草不等于恢复渔塘状况。(黄静薇摄)

接“恢复原状通知书”3个月内处理 拖至最长5年

公署发现,规划署在200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发出851宗“恢复原状通知书”,要求占用人中止违例发展,当中只有66宗在发出通知后三个月限期届满前获遵办;另有41%于九个月后才获遵办。过去约12 年间,有14宗长达3年仍未处理,更有3宗最长为超过5年。申诉专员刘燕卿批评规划署的执法行动缓慢,“对谋取利益而罔顾法纪的人造成诱因。”至于检控数字,过去约12年有136宗成功检控,平均罚款约45000元。 

非法填塘只换回种草土地

此外,规划署于12 年间就46 宗涉及渔塘的个案发“通知书”,近半位于具生态价值的地区,其中3宗只要求收件人移走土地剩余物,以及在土地上种草,未有要求恢复渔塘状况 公署指该3幅土地并非位于具生态价值的地区,分别位于农业、绿化带和混合康乐休憩地带。 

申诉专员公署今日发表报告,发现规划署与环保署在私人土地倾斜建筑废物,以及堆填活动的规管存在不足。(黄静薇摄)

刘燕卿认为渔塘本身具生态价值,种草不等于恢复渔塘状况,“渔塘冇咗就系冇咗。”她指出规划署应考虑更多保护生态价值的地带免受非法堆填活动破坏,以免予人有观感因种草较恢复渔塘有利于收件人,便降低要求。 

规划署解释已考虑涉事土地的在违例发展前的状况及土地用途的规划意向,故采取对收件人较有利而署长认为满意的状况。

规划署回应指,当“恢复原状通知书”期限届满后,本署需就每宗个案搜集足够证据,决定是否采取检控行动,就大部分个案而言,恢复原状的情况都有一定的进展,而且能在合理时间内完全符合通知书的要求。规划署亦已加强执管行动,包括缩短监察场地状况的周期,加快执管及检控程序。

就3宗没注明须恢复渔塘状况的个案,规划署表示,该3宗个案所涉的土地分别属“农业地带”、“绿化地带”,以及“康乐”和“休憩用地”地带,而非位于有生态/保育价值的地带内。其中一宗个案的堆填物已被移除,而其余两宗个案的土地在违例发展前部分是植被地,只有小部分是池塘或部分是布满植被的池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