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从梁天琦“可解释”到周庭“即死” DQ手法点改变?
参选立法会香港岛补选的周庭,因申报与鼓吹或推动“民主自决”的香港众志有政治联系,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回顾2016年立法会选举,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梁天琦、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等人亦因其政治立场被裁定提名无效。当时选举主任普非直接DQ梁天琦,而是主动要求他补交确认书,又向梁查询其港独立场,让他可以解释,由正式报名参选至被DQ,历时18日。
一年半过去,DQ再次发生,选举主任今次选择“快刀斩乱麻”,在无预警下,光凭“香港众志”的政治立场就判决周庭不拥护《基本法》,十日内令她参选梦碎。
梁天琦 VS 周庭 DQ细节比较
梁天琦 | 周庭 | |
确认书签署 | 没有 | 有 |
政治立场 | 支持港独,后声称不支持 | 不提倡港独,倡民族自决 |
选举主任查询港独立场 | 1次 | 无 |
选举主任裁定DQ需时 | 18日 | 10日 |
周庭DQ一事,令人联想起2016年立法会补选,当时有7名参选人的提名未获确认,撇除提名人数不足的全民在野党创党主席李慨侠外,有6人因政治立场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是香港历史上首次有人因政治背景审查被褫夺参选权。被DQ的6人当中,包括曾于同年成功入闸新界东补选的梁天琦。
选举主任主动要求梁补交确认书 亲自确定港独立场
梁天琦从最初主张港独、没有签署及补交确认书,都成DQ理由,但选管会都没有立刻判梁天琦“死刑”,反而与他大战多个回合。选管会于提名期展开前两天(即7月14日),突然要求参选人签署认同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部分的确认书,当时梁天琦拒签确认书,并坚称会支持港独。选举主任于18日要求梁天琦补交确认书,但他最终亦没有在限期内补交。
虽然梁天琦曾于报名前一日于Facebook重申支持港独,但选举主任何丽嫦仍于7月22日向梁天琦查询港独立场,梁翌日首次转口风,指不排除改变政治立场参选。本土民主前线当晚随即删除Facebook专页上的港独言论,而梁天琦亦即开设全新的Facebook专页,表明拥护《基本法》、并会效忠香港特区。梁天琦再于7月28日回复选举主任,称不会继续主张和推动港独,并签署了确认书,又指网上的港独言论并非由他个人发放。
直到8月2日,选管会正式通知梁天琦提名无效,理由是梁天琦无提出充分理据,说明传媒报道他主张港独是失实或与事实不符。整个过程历时半个月。
周庭毫无预警遭DQ 只问国籍无问政治立场
若选举主任询问港独立场就是DQ先兆,周庭的结局可说是意料之外。周庭早于本月18日报名时就已签署确认书,而且从来没有提出港独主张,更主动展示放弃英国国籍文件。报名当日,周庭信心饱满说:“政府无合理理由DQ我。”可惜事与愿违。
香港众志的声明指出,自周庭报名一星期内,选举事务处只不断以电邮及电话查询她是否已放弃英国国籍,却从未就周庭或香港众志的政治立场提出任何查询和质疑。但DQ的理据竟是香港众志的“民主自决”网领与《基本法》中实施的“一国两制”原则相违背,周庭是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一直认同此主张,因此推断从表面看来,周庭并不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首林郑月娥就指,指称政治联系导致参选人无法参选是“与事实不符”,但若某一政治组织提出“民主自决”、“香港独立”或“地方自治”等主张,而参选人在该组织中扮演重要角色或身份,便是属于“事实的陈述”。短短十日,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周庭就被判“死刑”。
虽然周庭可申请选举呈请,要求“复活”其参选资格,但去年高等法院开始审理陈浩天的选举呈请尚未颁布判决,意味周庭即使申请,亦很大可能错过今次立法会港岛区补选。
参选资格
民主自决
不提倡港独
公投选项包独立
1.香港众志的“民主自决”网领与《基本法》中实施的“一国两制”原则相违背。
2.周庭是香港众志的创党成员,一直认同此主张。从表面看来,周庭并不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3.签署声明及确认书时是没有真心及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图。
香港民族党
1. 指声明是政治操作,签署后仍支持港独。
2. 没签署确认书、没回应选举主任港独查询。
香港民主进步党
1. 没签署提名表格上的声明、没签署确认书。
2. 对外宣称主张推动中港政治对等。
3. 曾提交不拥护基本法声明。
中出羊子
国民香港
(城邦派)
1. 虽已签署声明及确认书,但对确认书另有陈述。
2. 称会大范围勾结外国势力介入香港二次主权问题。
3. 选举主任认为并不拥护、亦无意拥护基本法。
1. 选举主任认为其召集香港归英运动,显示提出香港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成为英国一部分。
1. 虽已签署声明,但主动表示会继续推动港独。
2. 推动港独根本抵触《基本法》。
1. 无提出充分理据,说明传媒报道他主张港独是失实或与事实不符。
2. 选举主任不能信纳真正改变过去主张及支持港独立场,裁定其主张违反《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