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渔护署未将海下等地纳入郊野公园 环团提司法覆核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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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士不满渔农自然护理署未有把6幅于西贡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质疑署方在未经讨论便自行作出决定,程序有不当之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聆讯,渔护署助理署长沈振雄今被传召作证,他坚称在作出决定前曾多次开会讨论该6地的问题,惟非所有讨论都记录在案。

渔护署助理署长沈振雄称署方曾开会讨论未有纳入郊野公园的土地。(邓子盈摄)

申请人为“保卫郊野公园联盟”成员陈嘉琳,他不满渔护署前年决定,把海下、白腊、锁罗盘、土瓜坪、北潭凹及田夫仔等六幅土地,定为不适合纳入郊野公园,且毋须交予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讨论。

申请人代表资深大律师祁志指出,未有任何文件记录署方的决定过程,质疑署方私自下决定,并在决定后才补上详尽评估资料,认为评估并不充分。

律师指2013年12月30日署方递上立法会的文件中,署方已完成对包括海下的土地评估,并表示其后会向委员会收取意见。惟事隔不足两个月,沈便向下属发出电邮,表示已决定把海下等6幅土地列作不适合纳入郊野公园范围,当中并无任何文件记载两个月来的会议及决定过程。

沈振雄辩称有关事宜署方已在不止一次的内部会议内讨论,整个过程及评估均遵照“不包括土地”的评估准则,又谓署长一直极重视该些土地安排,在正式公布前亦有参与草拟过程,只是非每次会议都有文件记载。

法官区庆祥不禁问到,假如署长对事件如此重视,署方却没任何文件纪录,是否署方的惯常做法。沈只称通常由秘书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由朝开到晚”,未必每次开会都有记录的习惯。

申请人律师认为渔农署这样处理方式,反映程序有不当之嫌,又指当时署方声称基于发展潜力及管理困难,该六幅土地不适合纳入郊野公园,惟根据2011年当局为“不包括土地”设下的更新准则,有关因素更应成为优先考虑将土地递交委员会的因素,故此次决定跟政府政策方向相违背。

聆讯周四继续。

案件编号:HCAL 5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