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质疑财委修规应刊宪 立会秘书处:会议程序有法律效力
继修改立法会大会议事规则后,议会战场转移至财委会议事规则之上。民主派22名立法会议员日前联署去信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质疑财委会会议程序的修订是否应该刊宪,同时会否影响正在处理的修订机制建议。信中又质疑建制派“班长”廖长江提出的修订有违《基本法》。财委会主席陈健波其后回复,称财委会议程序毋须刊宪,而立法会秘书处就指财委会根据《议事规则》成立,而《议事规则》则根据《基本法》制定,因此财委会议事程序该有法律效力。
泛民在联署信中质疑,财委会按法例成立,所做决定涉及政府公帑及重大公众利益,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认为《财会程序》必须透过宪报公告形式公布;信中又认为,财委会现时尚在审议修订《财会程序》的机制阶段,然而在未确立《财会程序》前,廖长江已就有关程序的修订作预告,认为应视之为无效,并质疑对方部分修订违反《基本法》。
陈健波其后回信指,根据法例,修订会议程序毋须以刊宪形式公布,而他会在财委会确立修订财委会会议程序机制后,决定议员的程序修订能否在会议上提出。他表示,修改财委会的会议程序从未刊登宪报,故希望民主派议员明白没有此需要。他又不认同民主派所指,未有《财会程序》前不应提出修改,认为根据情况提出议案是议员的权利,呼吁议员于明日的特别会议上,“正正经经”根据会议程序制定机制,不要再作拖延。
就财委会的法律效力方面,秘书处就指,虽然《基本法》内并没有关乎财委会的条文,但财委会具有核准拨款建议的明确职能,职能为《基本法》有关立法会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的职权的体现,惟刊宪规定不适用。
秘书处又指出,《财会程序》第37A段,即无经预告而提出动议,可理解为只适用于财委会就政府当局提交的拨款建议所作的审议,如有需要日后可作检讨。
公民党郭荣铿表示,财委会的会议程序与大会的议事规则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及应该刊宪,故认为由实政圆桌田北辰提出以议案的形式作出修改并不符合法律规格。他又表示,高度怀疑由廖长江提出的修正案,做法是违犯《公共财政条例》赋予给财委会的权力,是不合法地削减财委会的权力,认为要弄清这些法律问题才可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