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控4人非法收集、处理及进出口有害电子废物 共判罚款9.6万
撰文: 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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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收集商、回收场负责人与及两家进出口商因从事非法收集、处理及进出口有害电子废物,分别于本月2日和今日(9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共被判罚款9.6万元。
环保署于去年五月及六月采取连串执法行动,打击在本港非法收集买卖、处理及进出口各类有害电子废物活动。其间,环保署人员分别在屯门龙鼓上滩截获收集商非法收集废印刷电路板等化学废物;在元朗新田一个回收场发现违例处理废印刷电路板;在元朗大树下东路突击截获一辆非法运载废铅酸电池等化学废物的货柜车,拟准备非法出口到马来西亚;以及于葵涌货柜码头截获从波兰非法进口废平面显示器等有害电子废物。上述行动捡获的化学废物总市值约为140万元。环保署经深入调查及搜证后,向涉案的回收场负责人、废电子零件收集商及进出口商提出检控。
环保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废物收集商、进出口商及回收场营运商,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化学废物产生者须向环保署登记,妥善包装、标识及存放化学废物,并聘用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将废物运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理设施处置。此外,进出口化学废物(包括作转运用途)必须事先向环保署申领有效许可证。若违反上述法例规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元和监禁六个月;其后再被定罪,可被处罚款50万元和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