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套丁定罪门槛高 无人指证难检控 政府只能放任永续?

撰文: 梁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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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丁”一词,一般市民未必理解,但假若大家知道其背后牵涉动辄数以千万元计的利润,就会对丁屋政策衍生的种种不公平,感到深深不忿。
不过,由于要证明丁屋发展是否涉及违法套丁,往往都需要关键证供,包括丁权持有人与发展商的“秘密协议”,以及牵涉其中者会否愿意挺身作证等,倘若缺乏举报者的关键证据,往往套丁的行为,只能被覙为“疑似”套殅,涉事者继续逍遥法外,赚个满堂红。

(资料图片)

只属中短期政策    港英曾警告滥用会中止

丁屋政策的出现,源于港英政府为减低发展新界的阻力,与原居民协调之下的产物,当年曾明言属“中短期政策”,主要想村民更易申请兴建小型屋字改善生活环境,并使小型屋宇达到更高的卫生水平。

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亦指出,70年代时任新界政务司钟逸杰曾去信乡议局,当政府发现丁屋政策被发现滥用,将中止“目前之优待办法”(即指丁屋政策)。

不过,政策实施以来多年,即使近年坊间多有提出要求检讨,惟政府过去多次只表明会不时检讨,令政策变革多年来“只闻楼梯响”;至于所谓的“丁权截龙”,更是无影无踪。

容许“飞丁”成发展商助力

黄肇鸿说,政府在行政措施上多番放宽,例如容许“飞丁”,即在同一乡内另一村建屋,为发展商解决在同一村收集不够丁权问题,令发展商可跨村收集丁权,进行大规模的丁屋发展。其后《基本法》第40条提及,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由于是否包括丁权引起极大争议,亦成为丁屋政策是否得以永续的“挡箭牌”。

团体发现全新界共有9,878幢属疑似套丁而来的丁屋。(本土研究社提供)

套丁举证困难   难遏止违规情况

他又指出,现任特首、07年12月时任发展局长的林郑月娥,曾将丁屋申请人要作出的法定声明,即申请人要明确表明“未作出亦无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把根据小型屋宇政策获得的权利售予其他人士/发展商”,这句法定声明本来可使套丁行为刑事化,但她却将之剔除并放进批地条款中,令套丁的举证更为困难。

而事实上,即使不少疑似“套丁”个案,有不少表证供指出发展商买下地段、分割后再转让予有丁权的原居民,然后原居民又再委托发展商出售丁屋,与一般的套丁手法相似,惟由于始终欠缺原居民与发展商签订的“秘密协议”,即前者收发展商的酬劳后,会将丁屋交发展商转售图利,令调查案件难有突破。

促严格审批分割地段申请

黄肇鸿认为,政府应立即检讨丁屋政策,深入探讨如何堵塞各种漏洞,例如仿效1977/78年间,打击套丁的做法,若查证套丁问题属实,会暂停在套丁问题的村落/乡或区分的批出丁屋,直至问题得以改善。

另外,当局亦应彻查过往所有牵涉丁屋买卖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怀疑牵涉套丁案情的法庭案件,有否含有诈骗政府以取得丁屋牌照的成分,增加往后对于套丁行为的阻吓性。此外,当局其实亦应严格审批分割地段申请,倘分区地政处若接获乡村范围内的地段出现大规模分割地段成细小且工整地段的申请,应立即调查是否牵涉套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