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正私营龛场条例草案 已售龛位未入灰 或可获豁免

撰文: 黎梓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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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向《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草拟修正案,建议修改“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卖而尚未“上位”的龛位的“入灰”安排。该类龛位日后或可获豁免,继续摆放。

私营骨灰龛场自去年起,须冻结骨灰数量,不准再出售或出租。(资料图片)

2014年6月公布的条例草案规定,部份“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如欲于新例实施后,申领豁免申请牌照而续营骨灰龛场,须符合在1990年1月1日前已开始营办的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亦必须自草案公布日开始,停止售卖或出租新的或空置龛位。

条例通过前入灰 仍获豁免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市民希望当局可灵活处理骨灰安放数量冻结的规定,认为在2014年草案公布前已售出而未“上位”的龛位,亦应计入冻结数量内。当局遂决定就此加入修正案,又指只要于条例草案通过前“入灰”,仍可申领豁免书。但为避免豁免机制不被滥用,龛场须把有关合约及“入灰”纪录备存,以供当局审阅。

获发豁免的龛场,可在有效时间内继续安排已售卖而尚未“上位”的龛位“入灰”。申请豁免书的龛场在草案公布时间后不得出售任何龛位,故其经营规模会被冻结,并透过规管制度得以控制。

未定放骨灰数量 私营龛场未知会否获牌

有关条例草案通过后,只有领有牌照的私营骨灰龛场方可出售龛位。惟现时的私营骨灰龛场将来能否获发牌照仍是未知之数,而即使获发牌照,现时也不能预知牌照内规定可存放骨灰数量的上限。

如该类骨灰龛场的营办人、中介人或消费者讹称“上位”的龛位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出,以欺骗政府而导致政府蒙受不利,即属犯欺诈罪,最高刑罚可处监禁14年。若有营办人、中介人或消费者串谋欺骗政府,则属犯串谋欺诈罪,最高刑罚亦可处监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