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小组周二商利用私人土地建屋 公私营合作项目模式框架初曝光
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明日举行会议,料会讨论极具争议的两大项目,包括如何利用新界丁屋土地及发展商手上土地加快房屋发展。据《香港01》记者得悉,政府已为探讨如何释放私人土地的公私营合作模式,提出多项考虑细节的框架,包括当局应更积极在私人土地附近大范围的地区,提供基建设施;任何有兴趣的发展商均可申请;不过当局认为由发展商把部份土地交回政府自建可负担房屋却不可取,因未能有效利用私营机构专长及多元化技术。
政府估计发展商持有近千公顷农地
特首林郑月娥在首份《施政报告》中,介绍“港人首次置业先导计划”时,曾提及该计划土地来源会是发展商拥有的土地,而有关合作亦会考虑采纳公私营合作模式,即由私人发展商在提供私人住宅之余,同时提供可负担房屋的做法。不过,这项合作模式近月引起“官商勾结”的疑虑,反对者批评有关建议只会令一些多年前以低地价购入土地的发展商获取巨利。
由于现时并没有任何私人土地储备的公私营合作计划,消息指政府有必要建立合作模式的框架,以及订出一些审批准则,否则会出现不公平情况。
据了解,政府估计私人发展商持有不少于1,000公顷的新界农地,面积相等于已建设区中用作公私营房屋单位土地面积的25%,不少更具发展潜力。
确保发展商经济利益不会多于社会裨益
除了文首提出一些考虑因素外,在如何挑选那些土地作为公私营合作项目方面,消息人士指可考虑其他准则,如有关合作是否可提供可观数量公营房屋的私人土地;优先处理计及基建支出、补地价后,属物有所值的发展项目; 优先处理能及早供应房屋的用地等;有需要确保项目增加房屋供应所带来的社会裨益,与发展商透过合作所获额外经济利益相若,不能出现发展商享有较大利益。
城规会权力不受影响
至于现有的城市规划及土地行政机制将继续适用,城规会仍会保留可决定把农地改作“住宅”或其他用途的权力。
消息又称,公私营合作模式可提供更多可负担的资助出售房屋,有效纾缓房委会及房协提供资助房屋的压力,并可令这类房屋的建筑设计更多元化,经改善后的基础建设,亦可惠及现有和新增人口。
对于坊间不少人支持以法定方式收地,因现时公私营合作模式,会进一步鼓励发展商购入及囤积农地,故建讨政府更广泛地运用《收回土地条例》订明的法定收地权力,以加快决定何时及如何进行发展,消息称虽然有关法例是其中一项可善用私人土地的工具,但于确立有关的“公共用途”之前,政府并无理据及权力引用该法例收回私人土地。当局认为若要采取有关做法,必须在法律等理据方面进一步咨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