蚝涌炸药库案 五被告中三人罪成 两被告无罪释放

撰文: 陈雯慧
出版:更新:

警方前年在西贡蚝涌亚视旧厂房发现爆炸品,其后拘捕五名男子,控以串制制造炸药及管有炸药等五罪,法官于昨(16日)午总结案情后,7名陪审团退庭商议裁决,至今天(17日)下午2时半有裁决,并以大比数裁定其中三名被告罪成,案中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法官指三罪成被告涉非法制造炸药,构成严重危险,有可能被判处囚刑,下令三人暂还押监房看管,案件押后12月8日下午判刑。另法官批准脱罪第四被告胡启赋,可取回12,441元讼费。

三名被定罪被告(由左至右):陈耀成、郑伟成、彭艾烈。(资料图片)

三人有罪 两人脱罪

2女5男陪审团以大比数裁定第二被告郑伟成、第三被告彭艾烈一项串谋制造炸药罪名成立,而另三名被告陈耀成、胡启赋及文延洛则在串谋制造炸药罪名不成立。

但陪审团又分别裁定首被告陈耀成,和第二被告郑伟成各一项管有炸药罪成、及第三被告彭艾烈两项管有炸药罪名成立。

换言之,只有第四、五被告胡启赋及文廷洛全部罪名不成立,其余三人各因串谋制造炸药及管有炸药罪名,被裁定罪成。

两罪成被告有案底

控方指,被裁定罪成的陈耀成(36岁)、郑伟成(31),彭艾烈(24岁),全于香港出生,被捕时无业,其中过去有8次案底陈耀成,曾在2010年因一项炸药罪名,被判社会服务令200小时,另外陈在2016年和次被告郑伟成,同一案中被裁定一项在公罪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被判囚;而彭则没有案底。

辩方指涉案烟雾弹在足球比赛都会用上

辩方求情时指,三名被告在本案中牵涉的爆炸品,其实只是烟雾弹,在外国很多地方藏有弹烟弹并不犯法,甚至可以在足球比赛、野战等亦可使用,而涉及烟雾弹控罪,大多在裁判法院处理,上一宗涉及在立法会门外发现12个烟雾弹,该案被告被判3个月。

两名无罪释放被告:胡启赋(左)及文廷洛(右)。(陈雯慧摄)

三被告被捕后已被囚14至20月

但是三名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被捕,却被指控其持有的爆炸品是TATP,属严重罪行,危害香港社会,更将三人拘留了14至20个月,而第三被告彭艾烈更没有刑事记录,对彭及家人来说简直是折磨、造成困扰,不过彭在羁留期间利用其语言能力协助在囚院友。事实上他们在本案中无证据显示,被告有意图作出伤害人命、财物、破坏安宁,在今年2月控方更修改控罪,将TATP从罪行详情删除,反而加入糖,而被告之后获准保释候审。

要求法官不要考虑政治背景

另外第五被告文延洛在警方会面记录中,提及五名被告全是“全国独立党”成员,但随着他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辩方要求法官在考虑判刑时,忽略“全国独立党”的政治背景。

亚视位于西贡蚝涌的旧片厂被发现有爆炸品。(资料图片)

亚视旧厂房发现爆炸品

五名被告依次是陈耀成(无业,35岁)、郑伟成(地盘工,30岁)、彭艾烈(电脑技术员,22岁)、胡启赋(无业,22岁)及文廷洛(无业,23岁),五人同被控一项串谋制造炸药罪,指他们于2015年5月28日至6月14日间,串谋制造某些爆炸品,即内含硝酸盐并能产生烟火效果的混合剂。彭另被控两项管有炸药罪,指他于同年6月14日在蚝涌亚视旧厂房及西贡家中管有爆炸品,陈及郑亦各被控一项管有炸药罪,指二人于6月14日分别在山东街广荣楼住所内外及蚝涌亚视旧厂房管有爆炸品。

警员现场见闪光

案情指,警方派出刑事情报科警员,于前年5月27日及28日跟踪陈耀成、胡启斌、文廷洛乘搭小巴到西贡濠涌亚视片厂,在凌晨2时10分警员听到厂房传出摩打声、见到闪光,之后厂房顶楼出现黄白闪光、灰白烟雾。30分钟后郑伟成从厂房爬出,乘电单车离开。6月14日晚上面6时,警员看到郑伟成骑着电单车载着彭艾烈往亚视旧厂房,40分钟后看到厂房窗口冒出白烟,当两人晚上7时半离开厂房,警方遂上前拘两人,并到其五名被告家中搜查,在陈耀成及彭艾烈家中找到爆炸品。

证供透露被告疑与全民独立党有连系

第五被告文廷洛被捕后,向警方表示他于2014年加入“全民独立党”,该党筹划于“进行投票”前后制造混乱,制作烟雾弹向警方使用。不过中意混血儿、第三被告彭艾烈自辩时指,他只加入“港澳台政治资讯网络交流团”,而该组织与“全国独立党”有联系,当日只是和郑伟成到亚视旧片厂用铝热剂作烧焊。

案件编号: HCCC 4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