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判囚】上诉庭拒批罗冠聪等提上诉 三子下月直接向终院申请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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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年前占中前夕带头冲入公民广场,三人因非法集结等罪被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三人于今年8月被上诉庭改判入狱6至8个月。三人均有终极上诉,上诉庭今(26日)拒批罗冠聪、周永康到终院上诉。但终院日前已定于下月7日直接处理三人终极上诉的上诉许可申请,故三人就判刑的上诉仍未止步。

罗冠聪早前已获准保释,今亦现身高院。(陈雯慧摄)
周永康早前被判囚,但未有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资料图片)

终院已定于下月处理三人上诉许可申请

同案的另两名被告黄之锋及罗冠聪,刚于前日(24日)获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批准保释等候上诉,终院并定于11月7日审理两人及周的终极上诉许可。故无论今天上诉庭是否批出许可,三人仍可于下月在终院直接提出申请。

已获保释的罗冠聪,及仍在服刑的周永康,今日均有到庭。周被押上法庭时精神饱满,据悉,他期望11月7日的申请会有好结果。

罗冠聪指申请被拒是意料之内

罗冠聪在庭外表示,对于今次被撤销申请,是意料之内事,没有太大的惊讶或失望,他们按原定计划于11月7日到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罗坦言,自己已做了最坏打算,若终院不批上诉许可,他和黄之锋都回返回监狱服刑,并会对结果保持谨慎乐观。

上诉针对上诉庭可行使的权力

次被告罗冠聪及第三被告周永康早前提出上诉,并指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的刑期覆核申请中,以案件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侓观点,向上诉庭申请取得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两人理由包括上诉庭是有权力作出原审时没有作出过的事实裁断,或作出与原审法官裁判相反的事实裁断,从而考虑加刑,以及上诉庭可行使的权力。

上诉庭认为有更正裁断事实的权力

不过上诉庭指,根据香港及英国订立已久的案例,因律政司在刑期覆核申请中,无权更改原审判刑时依赖的事实基础,才要求上诉庭查究原审时所采用的事实基础,是否错误,所以上诉庭有权更正事实方面的错误,并基于已更正的事实基础作出干预,进行刑期覆核。

基于该原则,上诉庭重申本案的非法集结涉及大规模及严重的暴力,而原审没有考虑此因素,犯了原则性错误,判刑明显过轻;因两名被告未能提供可争辩的理由说明上诉庭犯错,故撤销二人申请。

三子经上诉庭覆核后改判入狱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于2014年9月26日晚的冲公民广场案,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结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结等罪成,黄及罗则分别被判80小时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则被判监禁三周,但准缓刑一年,全部毋须入狱。但律政司不满原审裁判官判刑太轻,提出上诉,上诉庭早前改判黄之锋入狱半年,罗冠聪入狱8月,周永康入狱7月。三人均分别提出上诉。

案件编号: CAAR 4/2016